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本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
二、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监管、挂牌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七、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申报核销。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及后果、应急防护措施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十、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修改后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十三、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九)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十一)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