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4、5、6、7章和8.1.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瑜璋、傅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员呼救器的定义、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员在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时随身佩带的消防员呼救器(以下简称呼救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423.1-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 2423.2-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 2423.4-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规程 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 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
GB 2423.8-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d:自由跌落
GB 2423.10-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3术语和定义
3.1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2允许静止时间 permissible static time
呼救器处于静止状态起至发出预报警声响信号的时间。
3.3预报警时间 pre-alert time
呼救器处于静止状态自发出预报警声响信号至发出报警声响信号的时间。
3.4连续报警时间 continuous-alert time
呼救器发出报警声响信号的持续时间。
4型号
呼救器产品型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记示例:RHJ60A 表示连续报警时间为60min的A型消防员呼救器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呼救器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呼救器应能在下列使用环境中正常工作:
a)温度:-25℃~+55℃;
b)相对湿度:>99%;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1.3呼救器应设有佩带装置,并能在任意工作方位时正常工作。
5.1.4呼救器的供电电源宜采用12V或低于12V下的直流电源。
5.1.5呼救器的电路和电源应为本质安全型,防爆标志Exib Ⅰ/ⅡBT4。
5.2功能要求
5.2.1预报警功能
呼救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应具有预报警功能。当相对静止时间超过允许静止时间时,应发出预报警声响信号在预报警期间,呼救器工作方位发生变化,预报警声响信号应立即解除。
5.2.2自动报警功能
呼救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当相对静止时间超过允许静止时间和预报警时间之和时,应发出报警声响信号和定位频闪光信号。在报警期间,报警声响信号和定位频闪光信号应不受呼救器工作方位变化的影响。
5.2.3手动报警功能
呼救器处于手动工作状态时,应发出与自动报警声响信号和定位频闪光信号相同的声响信号和光信号。在手动报警期间,报警声响信号和定位频闪光信号应不受呼救器工作方位变化的影响。
5.2.4低电压告警功能
当供电电池的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80%时,应发出区别于预报警声响信号以及报警声响信号和定位频闪光信号的告警声响信号或光信号。
5.2.5呼救器应设里“关----手动----自动.转换开关
a)关—未进入工作状态;
b)手动—进入手动工作状态;
c)自动—进入自动工作状态。
5.3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5.3.1呼救器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符合下列各有关条款的要求。
5.3.2指示灯
应采用发光二极管指示灯。
5.3.3电子元器件
5.3.1应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5.3.3.2参数应符合最大工作电压、电流的要求。
5.3.4音响器件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声级强度在距离音响器件中心3m远处应大于95dB。
5.3.5开关和按钮
开关和按钮应灵活可靠,坚固耐用,有防误动措施并清楚地标出其功能。
5.3.6外壳
外壳材料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
5.4整机性能要求
5.4.1允许静止时间:30s±5s、
5.4.2预报警时间:15s±3s.
5.4.3预报警声响信号:断续声响信号或区别于报警声响信号的连续声响信号;声级强度:距离1m远处,≥65dB。
5.4.4报警声响信号:连续声响信号;声级强度:距离3m远处,≥95dB。
5.4.5低电压告警声响信号:若采用,则该信号应区别于预报警声响信号和报警声响信号的告警声响信号;声级强度:距离1m远处,≥65dB。
5.4.6连续工作时间
a)连续开机时间:≥15h;
b)连续报警时间:≥60min。
5.4.7质量:≤300g(包括电池)。
5.4.8外观:呼救器结构应完整,表面不应有明显的斑点、气泡、裂纹和伤痕。
5.4.9防爆性能:呼救器的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2000和GB 3836.4-2000的规定。
5.4.10绝缘性能
a)呼救器正负电极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应不低于50MΩ;
b)呼救器正负电极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在湿热试验后不应低于1.5MΩ。
5.4.11防水性能
呼救器置于水深为1m的容器内2h,应无水渗人呼救器内。
5.4.12耐气候环境性能
呼救器应在表1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进行各项试验,试验后应符合5.4.1~5.4.4的要求。
5.4.13耐机械环境性能
呼救器应在表2规定的机械环境下进行各项试验,试验后应符合下述要求:
a)呼救器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
b)呼救器应符合5.4.1~5.4.4的要求。
6试验方法
6.1若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a)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o
6.2试验用仪器
a)计时秒表:精度不低于1%;
b)声级计分辨率:不低于1dB;
C摇动装置:可将呼救器固定在上面,能连续摇动,摇动一次的时间小于25s,使呼救器始终不发出预报警信号。
6.3允许静止时间试验
呼救器处于静止状态,将转换开关拨至“自动”位置,同时启动秒表计时,至开始预报警,停止计时,记录秒表的测量值。重复三次,取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试样的允许静止时间。
6.4预报警时间试验
呼救器处于静止状态,将转换开关拨至“自动”位置,当开始预报警时,启动秒表计时,至开始报警,停止计时,记录秒表的测量值。重复三次,取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试样的预报警时间
6.5预报警声级强度试验
在环境噪声不大于30dB的条件下,使呼救器产生预报警,在距呼救器中心水平方向1m远处用声级计测量,测得的最大声级强度即为预报警声级强度。
6.6报警声级强度试验
在环境噪声不大于30dB的条件下,使呼救器产生报警,在距呼救器中心水平方向3m远处用声级计测量,测得的最大声级强度即为试样的报警声级强度。
6.7低电压告警声级强度试验
在环境噪声不大于30dB的条件下,使呼救器处于低电压状态,在距呼救器中心水平方向1m远处,用声级计测量。测得的最大声级强度即为试样的低电压告警声级强度。
6.8连续开机时间试验
将呼救器置于摇动装置上,转换开关拨至“自动”位置,开始计时,至呼救器发出低电压告警信号,停止计时,记录其测量值。重复三次,取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试样的连续开机时间。
6.9连续报警时间试验
将呼救器转换开关拨至“手动”位置,开始计时,并在距呼救器中心水平方向3m远处用声级计测量报警声级强度至报警声级强度低于95dB时,停止计时,记录其测量值。重复三次,取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试样的连续报警时间。
6.10用精度为±5g的通用衡器测定。
6.11外观目测。
6.12防爆性能试验
呼救器的防爆性能由国家授权的防爆检验机构按GB 3836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6.13绝缘性能试验
将500V兆欧表接在呼救器电池负极引出线与机壳间,待兆欧表指示值稳定时,读取绝缘电阻值。
6.14防水性能试验
呼救器不处于工作状态,将其置于水深为1m的容器内,开始计时,当试验达2h后,取出,擦干表面,然后打开呼救器,检查有无水渗入。
6.15高温试验
将呼救器置于摇动装置上,按5.4.12中高温试验条件及GB 2423.2-2001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在试验条件下,检查呼救器是否符合5.4.1~5.4.4的要求。
6.16低温试验
将呼救器置于摇动装置上,按5.4.12中低温试验条件及GB 2423.1-2001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在试验条件下,检查呼救器是否符合5.4.1--5.4.4的要求。
6.17交变湿热试验
按5.4.12中交变湿热试验条件及GB 2423.4--1993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测试绝缘性能;恢复2h后,检查呼救器是否符合5.4.1~5.4.4的要求。
6.18高温贮存试验
按5.4.12中高温贮存试验条件及GB 2423.2~2001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检查呼救器是否符合5.4.1.5.4.4的要求。
6.19低温贮存试验
按5.4.12中低温贮存试验条件及GB 2423.1~2001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检查呼救器是否符合5.4.1~5.4.4的要求。
6.20耐振动试验
将呼救器直立固定在振动台上,按5.4.13中振动(正弦)试验条件及GB 2423.10~1995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检查呼救器是否符合5.4.13中a)、b)的要求。
6.21耐冲击试验
将呼救器直立固定在冲击台上,按5.4.13中冲击试验条件及GB 2423.5-1995规定进行试验。
试验后检查呼救器是否符合5.4.13中a)、b)的要求。
6.22耐自由跌落试验
按5.4.13中自由跌落试验条件及GB 2423.8~1995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台面为光滑平整的混凝土台面,试验后应符合5.4.13中a)、b)的要求。
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每台呼救器必须经制造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7.1.2每台呼救器的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5.4.1、5.4.2、5.4.3、5.4.4、5.4.7、5.4.8、5.4.10a)。
7.1.3检查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该台产品为不合格。
7.2型式检验
7.2.1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定型产品若在材料、设计、结构、工艺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正常生产两年时;
—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样本数量为9台。
7.2.3型式检验项目、试验程序和不合格分类应按表3进行。
7.2.4检验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为不合格。
—出现A类不合格;
—出现大于或等于两个B类不合格;
—出现一个B类不合格,同时出现两个C类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8.1标志
8.1.1产品标志产品上应标有:
a)产品商标、名称、型号、标准号;
b)生产厂名;
c)生产日期或编号;
d)应标有“防爆标志 Exib Ⅰ/ⅡBT4”、“在爆炸性环境中不得拆卸和更换电池”、“低电压告警后,应及时更换相同型号和规格的电池”等警示语。
8.1.2包装标志包装上应标有:
a)生产厂名、厂址;
b)产品商标、名称、型号、标准号;
c)生产日期;
d)应标有“小心轻放”、“防止雨淋”等标志,并应符合GB/T 191有关规定。
8.2包装
每台呼救器用塑料袋封装后装人小包装纸盒,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8.3运输和贮存
8.3.1呼救器在运输中应避免重压、碰撞和雨淋。
8.3.2呼救器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
(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