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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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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1960-05-23生效日期:1960-05-23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劳动部1960年05月23日发布)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1)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部门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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