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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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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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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3〕80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6-16生效日期:2013-06-1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6

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省政府对各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政府。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完成及工作综合测评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3大项8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3大项。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2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万元GDP用水量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跨设区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个指标。

  工作综合测评包括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机制、基础能力建设、荣誉与奖励等6个方面。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一个考核期期末为2015年底。

  第七条从2014年开始,各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市上年度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水利厅。考核工作组于每年3月中旬前,完成对各市自评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市进行抽查,于每年4月底前将检查总体情况报省政府。

  第八条各市政府于2016年3月底前,将本市2012—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考核工作组于4月赴各市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并于5月底前提出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并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数据的审核,并会同省环保厅负责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的审核;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跨设区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审核;省统计局会同省水利厅负责万元GDP用水指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指标数据的审核。

  第十条经省政府审定的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评分方法。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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