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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连市建筑施工工地环境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连市建筑施工工地环境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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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环发[2006]39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6-08-17生效日期:2006-08-17

  为规范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监管工作,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有效环境监管,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其它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施工单位排污费征收管理

  大连市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施工单位的排污申报由市行政服务大厅环保局收费窗口统一受理。施工单位申报的《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收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书面审核后,在申报后三日内录入排污收费软件系统。分局环境监察部门对各自管辖区域内已录入的施工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在排污收费软件系统中5日内进行核定。具体的核定办法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5]243号、环函[2005]308号文件规定的排污费核定办法和标准执行。经收费系统软件核定后,由所辖地分局监察部门通知建筑施工单位到收费窗口领取《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建筑施工单位对环保局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书面申请排污复核,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负责受理并登记,按属地原则转承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进行复核。分局环境监察部门应于5日内完成复核,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依据复核结果向建筑施工单位下达《排污复核决定通知书》。建筑施工单位的排污申报督办工作和排污费催缴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分局环境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对拒绝进行排污申报和拒绝缴纳排污费的施工单位,各分局环境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拒不缴费的,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稽查,对稽查中发现未足额收缴排污费的进行督办和追缴,同时定期对施工单位的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通报。

  二、夜间施工的登记确认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符合上述三种情况需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需夜间施工日3日前,到所在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办理夜间施工登记确认。环境监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上述三种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夜间施工的条件具体有:抢险救灾和重要抢修工程可以特事特批、特办;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施工单位出具施工工地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确认夜间施工的要求具体有: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减少噪声扰民,声源尽可能远离居民和

  单位,施工现场应保证有处理噪声扰民事件的负责人;夜间施工单位应在指定位置张贴告示、公告(支队出具统一格式)。各分局环境监察部门应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单位总量及时间,一处施工工地一次性不允许登记确认连续两个以上夜间施工。办理夜间施工登记确认的施工单位在分局环境监察部门领取《建筑施工夜间施工登记确认表》或在市环保局网站(www.dlepb.gov.cn需要在网上做好)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并按照要求填写。《建筑施工夜间施工登记确认表》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确认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和数量、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地区范围、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申请表应一式两份。分局环境监察部门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建筑施工夜间施工登记确认表》后,经现场检查核实,予以登记确认。发现施工单位谎报瞒报的,环境监察部门不予登记确认。通过夜间施工确认的,各监察部门将确认表上传到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市行政服务大厅公示屏及市环保局外网 “夜间施工公告”专栏中发布夜间施工公告。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全市施工工地监督管理进行稽查,发现违规确认夜间施工的,按行政问责制度予以问责。

  三、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监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夜间施工登记确认,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市环保局投诉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投诉后应通知夜间在支队值班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值班人员应将结果在值班日记中详细登记备案,次日,转交交监察支队依法处理。

  各环境监察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施工工地进行日常环境监管。跨区域的施工工地的环境监管,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市监察支队将不定期组织环境监察人员对全市建筑施工监管和夜间施工工地管理进行稽查,并将稽查结果予以通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解释,各区市县环保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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