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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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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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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交〔2013〕818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11-13生效日期:2014-01-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月10日被《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11月13日

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及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引导企业守法、安全、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单位的经营资质三级预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规范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行为;
  (二)向管理部门提供伪造、虚假证件、文件、资料的行为;
  (三)不遵守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预警,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下降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的预先警示措施。

  第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规范行为记录及经营资质预警工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规范行为的记录和认定;对市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经营资质预警管理。
  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增城、从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经营资质预警管理。

  第六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不规范行为记录及经营资质预警管理档案,记录其不规范行为及经营资质预警情况。

第二章 不规范行为记录及认定

  第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规范行为记录采取记分制,记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规范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0分、5分、2分和1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规范行为的情形及对应计分值详见附表。

  第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规范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监督检查记录、笔录材料;
  (二)相关图片、视频资料;
  (三)整改通知书;
  (四)有效责任投诉处理记录;
  (五)行政处罚记录;
  (六)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材料;
  (七)广州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信息化监控记录;
  (八)其他部门或机构移送、抄告、通报的文件。

  第九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发生不规范行为的企业签发《广州市危运企业不规范行为认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经确认签收,同时抄告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广州市危运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认定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及当事人名称;
  (二)不规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不规范行为的情形及记分值;
  (四)企业不规范行为记录的累计记分值;
  (五)不少于两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六)作出不规范行为认定的管理单位名称和日期;
  (七)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第十条当事人对不规范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广州市危运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认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辩,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辩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十一条申辩期满当事人对不规范行为认定无异议或经申辩维持原认定结果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不规范行为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规范行为记录及预警管理档案,并作为实施预警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不规范行为,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暂不对不规范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行政复议或诉讼结束后,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或诉讼结果进行认定和记录。

第三章 经营资质三级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根据企业不规范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等三个级别。
  (一)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20分的,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黄色预警:
  1.聘请无证从业人员或不配备押运员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受到黄色预警的企业,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进行公告,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约谈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并给予2个月的警示期,警示期内每月向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二)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30分,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橙色预警:
  1.发生同责及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事故的;
  2.瞒报或迟报道路交通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及爆炸事故的。
  受到橙色预警的企业,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进行公告,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约谈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加大安全生产检查频率,并给予4个月的警示期,警示期内每月向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三)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40分,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红色预警:
  1.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或伪造证件、文件、资料;
  2.发生同责及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事故的;
  3.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或将本企业承运的经营业务转包其他不符合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受到红色预警的企业,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进行公告,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约谈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并督促企业提交书面检讨,每月检查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并给予企业6个月的警示期,警示期内每月向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依法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发生直接预警不规范行为或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记分值达到预警条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广州市危运企业经营资质预警通知书》,并将预警情况抄报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广州市危运企业经营资质预警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不规范行为的情形及累计记分值,或其他应当直接预警的情况;
  (三)预警等级及预警措施;
  (四)预警起始日期;
  (五)不少于两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六)作出预警的管理单位名称和日期;
  (七)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第十五条 对作出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广州市交通信息网对外进行公布,直至警示期结束。
  警示期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企业预警情况作为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和新增营运车辆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受到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警示期内,未发生不规范行为的,预警予以解除,累计记分予以清零;发生不规范行为但未达到预警升级的,预警予以解除,记分值进行累计不清零;发生不规范行为且达到预警升级的,相应提升预警等级,记分值进行累计不清零。

  第十七条受到红色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警示期内,不规范行为记录记分再次达到预警级别或发生其他直接预警情形的,视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大小,限期1-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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