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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隐患处置办法的通知

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隐患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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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质办函〔2013〕73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3-11-11生效日期:2013-11-11

各县(市)局,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行为,治理整改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目前正在开展的涉氨制冷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现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设备)安全隐患处置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不得继续使用的设备

  (一)无法证明设备合法制造的。

  (二)二手设备无原注册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移装证明,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

  (三)非法改造的设备。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二、需要整改的设备

  (一)设备出厂资料不齐全的。

  (二)设备未经注册登记的。

  (三)设备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

  (四)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等未建立健全的,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的。

  (五)设备设计、安装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

  (六)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

  三、未注册登记设备处置程序

  (一)根据法规标准的更新完善情况,为帮扶企业发展,提高安全隐患消除效率,结合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职责,对于制造日期在2009年12月31日(含该日)前的未注册登记设备由使用单位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各县(市)局,分局核实情况并在申请上加盖公章后报市局特设处审核,经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合格后至市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对于制造日期在2010年1月1日(含该日)后的未注册登记设备,按照法规标准规定,经设备安装单位至设备所在辖区各县(市)局,分局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至市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各县(市)局,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从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服务大局促发展”角度出发,积极协调、帮扶企业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规范使用特种设备。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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