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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行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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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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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3〕51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3-11-08生效日期:2013-12-0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11月28日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8日

长沙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长沙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和谐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主要是对企业劳动用工、环境保护、企业经营、社会公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价。

  第三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的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心(以下称评价中心)负责全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第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辖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区县(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相关社会组织)协助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第九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引入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机构对评价对象履责情况进行现场验证。

第三章 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评分标准和指标分值权重由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和学术机构起草,广泛征求企业和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经长沙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有效期3年。

  第十二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主申请;
  (二)所在辖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评价;
  (四)第三方机构现场验证;
  (五)综合评价意见并拟定评价等级;
  (六)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七)向社会公示;
  (八)确定评价等级,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申请表、自评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
  (五)工会成立批件;
  (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书;
  (七)评价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对拟申请评价的企业,三年内(含参评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中心应当不予受理:
  (一)发生一般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因违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
  (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主要对企业以下内容进行现场审核和查验:
  (一)查看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内容相关的报表、记录及管理制度体系文本;
  (二)对厂房、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等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进行巡视;
  (三)现场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员工(主要是生产一线员工)进行个人访谈。

  第十六条 评价中心综合企业自评结果、各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和第三方机构验证结果,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级意见,报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企业认为评价结果不合理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评价中心申请复核。评价中心应当重新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评价决定。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八条 社会责任评价合格的企业,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
  (一)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符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条件的,优先享受科学技术、社会保障、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资金补贴;
  (三)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四)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作为重要评审因素;
  (五)在银行、工商、人社、税务等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评定以及其他评审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六) 在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评先评优等相关待遇评定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合格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重新评价申请。

  第二十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合格的企业有效期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评价等级。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示范单位”奖,并给予奖励。示范单位在社会责任评价合格企业中评选。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中心应当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有关工作制度,公正、独立、客观地开展评价活动,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保证评价质量,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规划、年度计划。
  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公开发布履行社会责任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建立行业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制度、参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起草,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知识普及、培训、咨询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利益相关者和消费者可以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举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的不良行为。
  评价中心应当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举报案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具有审核评价职责的职能部门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及时提供企业评价信息的,由评价中心书面通知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评价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负责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价情况失实的,3年内不得受理该申请。已评价合格的企业,撤销其评价等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相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息的;
  (二)伪造、更改和提供虚假企业信息的;
  (三)使用企业信息进行营利活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评价中心提供的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国内外有关机构评估本市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证明应当免费提供。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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