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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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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4〕16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3-27生效日期:2014-03-27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1〕45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省政府对各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审计厅、统计局、物价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由省政府确定,其中2015年主要目标详见《意见》;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市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 各市政府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省水利厅在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期限及措施,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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