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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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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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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新环发〔2014〕269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4-07-08生效日期:2014-07-0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随着我区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机动车维修量逐年加大,大量老旧车辆将逐渐强制报废。近年来,从事机动车维修、拆解的企业逐渐增多,维修和拆解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进行规范管理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确保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能够得到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全区机动车维修与拆解企业危险废物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动车维修与拆解单位的日常检查和排查工作,摸清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和拆解单位数量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并将其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当中,严厉打击违法转移和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活动。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做好辖区机动车维修与拆解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的审批工作,危险废物类型固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固定的原则上一次可批复1年。

  三、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环保部门负责颁发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县级环保部门应根据辖区机动车维修和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满足需求控制过量的原则确定废矿油收集单位的总体规模。

  四、县级环保部门,须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五、县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将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以及经营单位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地州市级环保部门,地州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后每年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附件: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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