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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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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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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管〔2016〕1169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6-12-16生效日期:2016-12-16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和相关供水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建设美丽天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立方米由1.20元调整到1.40元;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90元调整到0.95元。

  二、相应调整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7.85元调整到8.1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2.25元调整到22.50元。

  居民阶梯用水的各档水价不做调整。

  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相应调整当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津财综[2015]135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级水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严格排水许可制度,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

  六、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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