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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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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60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5-08-01生效日期:2025-08-01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5年6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除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或者经批准的因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确需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之外,在夜间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时间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四、将第九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禁止装修的时间内进行装修,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九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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