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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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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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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规〔2017〕11号 ​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7-08-28生效日期:2017-08-2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10月15日被穗府规〔2019〕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本市于2002年10月1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本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后上缴至各区财政管理使用,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一并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征收标准是:居民户每月每户5元,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每桶(0.3立方米)6元。

  三、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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