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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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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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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18-07-31生效日期:2018-08-0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报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5元/小时;海安市、如皋市和如东县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8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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