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环法规函〔2019〕140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11-26生效日期:2019-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为落实《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有关要求,加大对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结合有关行业协会意见,现就《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组合聚醚中检测出CFC-11的有关认定

  实践中,利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行为,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约束的使用行为。

  经检测,生产出的组合聚醚中CFC-11含量在0.1%(质量分数,下同)及以上的,可以认为组合聚醚生产单位已经构成利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行为。

  生产出的组合聚醚中含有CFC-11,但含量在0.1%以下的,对组合聚醚生产单位是否构成利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行为,立案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调查情况作出判断。其他调查情况可以包括:组合聚醚生产单位能否说明及证明组合聚醚中含有CFC-11的合理原因,以及能否提供确未使用CFC-11的有关证据等。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该组合聚醚生产单位生产的其他批次组合聚醚产品进行检查。

  二、关于聚氨酯泡沫制品中检测出CFC-11的有关认定

  实践中,直接利用CFC-11生产聚氨酯泡沫,或者利用含有CFC-11的组合聚醚生产聚氨酯泡沫的行为,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约束的使用行为。

  生产出的聚氨酯泡沫制品检测出含有CFC-11的,可以认为聚氨酯泡沫生产单位已经构成直接利用CFC-11生产聚氨酯泡沫,或者利用含有CFC-11的组合聚醚生产聚氨酯泡沫的行为。聚氨酯泡沫生产单位利用含有CFC-11的组合聚醚进行生产的,可以追查该组合聚醚的来源,另案依法查处。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1月26日

同地区相关
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数据接入规范(试行)》等3个技术指南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举办2025年全国“安康杯”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安全大比武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煤矿安全规程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2023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