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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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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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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应急〔2020〕89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7-10生效日期:2020-07-10

各县(市、区)应急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安环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根据《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扬州市告知承诺事项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扬审改办〔2020〕1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法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提出涉及安全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申请,市应急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项目单位及其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市级审批权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窗口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和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二、告知的主要内容

  (一)市级审批权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项目单位及其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已经知晓市应急管理局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情况属实;

  (二)能够满足市应急管理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市应急管理局告知的相关申请材料;

  (四)愿意在所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领取承诺告知书,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等方式进行“不见面”申请。

  (二)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照市应急管理局告知的内容准备申请材料。

  (三)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范告知承诺办结时限,告知承诺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市应急管理局和项目单位各保存一份。

  (四)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监管措施和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承办处室建立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诚信档案。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项目申请单位及其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按照《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实施信用惩戒。

  附件:1.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承诺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一、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二)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2. 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 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

  4. 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5.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三)现场查勘的组织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3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项目的立

  项、备案情况,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机关,由审查机关确定现场查勘时间,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现场审查,专家组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结论。现场查勘所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安全评价报告内容的修改由申请人与安全评价机构自行商定,其耗费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间。现场隐患整改和安全评价报告修改完成应当经过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由市应急管局出具审查意见书。专家组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予颁发审查意见书。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本申请人对本事项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办事事项办理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二)本申请人承诺在办理办事事项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按照申请资料清单提供所有材料,并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五)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全的,以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审批。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申请人:                     审批服务部门(单位):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承诺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一、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5. 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 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现场查勘的组织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3个工作日内,由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机关确定现场查勘的日期,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科学性、符合性进行现场审查论证,由专家组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结论。现场查勘所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的修改由申请人与设计单位自行商定,其耗费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间。现场隐患整改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修改完成应当经过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由市应急管局出具审查意见书。专家组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予颁发审查意见书。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本申请人对本事项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办事事项办理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二)本申请人承诺在办理办事事项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按照申请资料清单提供所有材料,并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五)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适用于告知承

  诺方式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全的,以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审批。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申请人:                                                                                审批服务部门(单位):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承诺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一、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就“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

  1. 建设项目安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三)现场查勘的组织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3个工作日内,由负责该建设项目审查的行政机关确定现场查勘的日期,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科学性、符合性进行现场审查论证,由专家组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结论。现场查勘所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的修改由申请人与设计单位自行商定,其耗费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间。现场隐患整改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修改完成应当经过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由市应急管局出具审查意见书。专家组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予颁发审查意见书。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本申请人对本事项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办事事项办理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二)本申请人承诺在办理办事事项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按照申请资料清单提供所有材料,并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五)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适用于告知承

  诺方式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全的,以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审批。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申请人:                     审批服务部门(单位):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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