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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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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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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环环评〔2021〕23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4-03生效日期:2021-04-03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3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效率,严把环评审批关,合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审以会议形式进行,如遇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也可采用书面会签形式进行。

  第三条 环评联审会议以专题会形式召开,由分管环评的厅领导主持,厅环评处具体承办。

  第四条 环评联审会议由厅环评处有关人员及厅综合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气候处、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固定参加,遇特殊项目可视情邀请厅生态处、辐射处等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向主持会议的厅领导提出请假申请。

  第五条 环评联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初召开一次,遇重点项目或紧急项目时,经请示厅领导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提交环评联审会议审查的对象为已受理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第七条 厅环评处应于联审会前3个工作日向厅有关处室局、单位送达上会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意见和项目清单。

  第八条 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环评联审会议并进行汇报,重点汇报项目概况、环保措施、评估基本结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对于项目的意见建议等内容,汇报文件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 各部门参会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厅领导及厅环评处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条 厅环评处根据会议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经厅领导同意后印发至相关部门执行。
  1.联审会审查通过的项目环评,由环评处拟文,按程序签发行文;
  2.联审会原则通过、但要求补充完善或修改的项目环评,由环评处告知建设单位,限期(环评审批20个工作日时限内)补充修改完善,如期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的可按程序签发行文,对逾期未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的下达暂缓审批函;
  3.联审会决定暂缓审批的项目环评,由环评处以厅名义向建设单位下达暂缓审批函,同时抄送其它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按程序报批;
  4.联审会否决的项目环评,由环评处按照《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要求,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向建设单位下达不予审批函,同时抄送其它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修订)>的通知》(赣环评字〔2018〕29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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