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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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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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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环〔2021〕126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0-20生效日期:2021-11-20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

  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效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对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一、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修订)》(见附表,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下列建设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

  (一)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跨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的建设项目。

  三、北碚区管辖区域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和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北碚区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

  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助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建立环评文件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环评文件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规范审批人员行为。强化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审查,靠前服务,提高评估服务效率,确保环评文件审批质量。

  五、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不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力量,强化人员教育培训,配备专业仪器设备,配套相应环境污染物特征因子监测能力,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提供保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在现有基础上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后,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程序依法依规适时调整《目录》。

  六、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全面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工作合法合规。

  七、本规定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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