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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已废止)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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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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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应急行规[2022]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1-04生效日期:2022-03-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9月25日被《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应急行规[2023]4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法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
  依法基于授权或者委托,实施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相关裁量,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裁量方式)
  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罚款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即对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要素,在总百分值以内设置各项裁量要素的百分值范围,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确定对应的具体百分值,再将各项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

  第四条(裁量要素)
  裁量要素是指影响违法行为裁量的因子,并设置相应的判断标准。
  裁量要素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安全风险;
  (二)违法情节和方式;
  (三)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四)过错程度;
  (五)改正程度和配合执法的态度。

  第五条(罚款裁量表)
  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罚款裁量表分为两种:
  (一)专用裁量表,是指在通用裁量要素基础上,对特别的、常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量化情形和条件,提出针对性裁量要素和方法的裁量表。
  (二)通用裁量表,是指归纳提炼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的通用要素,针对一般的、普遍的且未列入专用裁量表的违法行为的裁量表。

  第六条(裁量步骤)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罚款裁量:
  (一)选择适用的裁量表。根据违法行为选择相应的裁量表,违法行为已列入专用裁量表的,适用专用裁量表;违法行为未列入专用裁量表的,适用通用裁量表。
  (二)确定裁量百分值。逐一确定各裁量要素的百分值,再将各项累加,得到裁量百分值总和。
  (三)确定建议罚款金额。将裁量百分值总和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建议罚款金额(建议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计算得出的建议处罚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建议罚款金额。
  裁量表中对特定违法行为另有计算规则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法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裁量)
  实施罚款裁量,在适用裁量表之后,仍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情形需要考虑的,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二)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可以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三)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从重处罚后的金额应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第八条(争议处置)
  在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计算裁量后,裁量金额明显不合理、无法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或者有其他较大争议的,可以按照程序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裁量说明和审核)
  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处理呈批表等文书中对裁量过程、裁量理由、裁量建议等作出说明。
  法制审核时,应当将处罚裁量的程序和内容作为重要方面。

  第十条(特别情形的适用)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多个违法行为具有必然牵连的,一般可以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多个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违法行为的数量,一般以法律条文中的项为单位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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