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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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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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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23〕10号

颁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3-22生效日期:2023-04-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市政府决定将本市市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范围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本市市区(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西山白家庄矸石热电厂、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太原狮头水泥有限公司及保留的燃煤热源厂除外)。包括:城六区、综改示范区(太原市区范围)、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

  三、施行要求

  (一)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划定各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三)市发展改革、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乡管理、交通、市场监督、能源、交警和街道(乡镇)等部门,依法做好禁燃管理工作,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在禁燃区域内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供热、供电、供气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好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服务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通知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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