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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2023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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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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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环函〔2023〕386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23-05-09生效日期:2023-05-09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2023年度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附件1)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安排布置,明确工作要求

  各地要将本通知及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在本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按《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排放以及能源消耗等其他相关信息。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在1年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评估申请。已经通过评估的,应在评估结果公布后2年内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并提交验收申请。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双超”或“双有”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高耗能”类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对于既是“双超”“双有”又是“高耗能”企业,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可联合组织评估验收。

  二、加强工作调度,及时组织评估和验收

  各地要根据本年度评估和验收工作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进度,督促企业按时提交评估和验收申请并及时组织评估和验收。对部分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或方案实施的,企业应如实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各地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至生态环境厅或省发展改革委。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企业信息,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严格评审标准,保障工作质量

  各地要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要求,做好专家选取、资料审查、现场探勘等工作,结合最新节能、减污、降碳要求评估并确定清洁生产方案。在验收中,对照清洁生产方案,认真核查其落实及运行情况,科学分析清洁生产效益及潜力,为下一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奠定基础。各地要严把质量关,在每季度报送评估验收工作进展情况时(附件2、附件3),对未通过评估和验收的相关信息(附件4)一并报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和指导帮扶,并定期公布相关情况。

  联系人:生态环境厅        黄  杰  028-80589253

          省发展改革委      李飞飞  028-86705928

          省环科院清洁所    罗  斌  18428346679

  邮  箱:生态环境厅     614874351@qq.com

          省发展改革委   823212708@qq.com

  附件:1.2023年度四川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2.2023年度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名单

        3.2023年度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

        4.2023年度评审未通过情况信息登记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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