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部门:江府告〔2023〕3号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23-10-23生效日期:2023-10-25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蓬江区、江海区全域,新会区会城街道,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农业机械等类型;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三、在上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同地区相关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的公告
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5年度江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名单
关于印发《江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已被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关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全程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