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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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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交科〔2024〕201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4-07生效日期:2024-04-07

市港航中心、委执法总队、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各有关码头堆场企业:

  为加强本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委结合本市码头堆场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本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码头堆场实际,编制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本市交通部门管理的易扬尘码头及其堆场(以下简称“码头堆场”)规范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改造措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码头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还应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三、码头堆场管理制度要求

  (一)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建立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及公示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码头堆场扬尘防治情况自查,在出入口将码头堆场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码头堆场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现场负责人姓名、本企业所在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结合码头堆场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防治措施。

  (三)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应对扬尘污染防治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发生故障时及时修复,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应对码头装卸点喷淋(喷雾)、散货堆场喷淋(喷雾)、车辆出口冲洗等作业情况进行记录。

  四、应急响应要求

  (一)在线监测指标超过限定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降低现场扬尘污染,必要时停止装卸作业。

  (二)在本市空气重污染期间,根据应急响应指令级别,按照《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落实<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工作方案》要求,停止装卸作业和运输车辆进出,并做好场地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等抑尘措施。

  (三)在秋冬季空气重污染多发、重大活动保障等特定时期,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强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码头堆场抑尘设施及使用要求

  (一)地面硬化和清洁要求

  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在区域内道路路面和码头、堆场的地面铺设不起尘的,能够满足码头运营载荷要求的硬质地面。发现地面破损时,应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及时完成修复。出入口和码头堆场内的硬底化道路应定期冲洗或清扫,并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1.出入口硬底化道路实施动态冲洗或清扫,确保路面干净整洁不起尘。

  2.码头堆场内硬底化道路冲洗或清扫频次不低于2 次/天。

  3.码头完成装卸作业后,应及时清扫或冲洗散落的物料。

  (二)车辆清洗场地设置要求

  有车辆进出的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车辆进出频次较高、扬尘污染较重的企业宜设置车辆自动清洗场地。不具备自动冲洗系统条件的出口,应增设配备高压水枪的人工冲洗场地及设施。

  车辆自动清洗场地须设置在场区出口处,便于车辆通行。洗车设备可采用通道式连续洗车作业模式。洗车场地喷头冲洗范围须覆盖车体两侧高1.5米以下部位及整车底盘。应配套污水回收再利用装置,防止洗车污水外溢。

  (三)卸料设备抑尘要求

  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在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装卸作业过程中应主动降低装卸落差,减少扬尘产生。采用汽车装卸车作业的,宜配备移动式远程射雾器(移动式雾炮)对装卸点进行喷雾抑尘,控制装卸过程的扬尘污染。采用链斗式、斗轮式、螺旋式、抓斗式等卸船机或门座式起重机卸船的,应在导料口、落料口等部位设置喷淋(喷雾)抑尘装置或吸尘装置,鼓励在有安装条件的导料口、落料口设置挡风板以及防尘反射板,增加防尘效果。料口的喷淋(喷雾)或吸尘设施建设可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1.在料口四周布置自动喷淋系统的,喷淋头间距不大于1米,喷淋头应布置为每侧边2排及以上,每排喷头不少于2个,喷淋头的射程不小于料斗边长的60%。喷淋系统应包括喷淋头、控制阀、水泵及其控制柜等设备。

  2.在料口上方设置风送式喷雾除尘设备(固定式雾炮)的,喷雾设备应安装在距离料口不超过10米位置,同时搭建钢结构或满足强度要求的硬质、不易燃材料平台,喷雾设备安装高度不低于6米,喷雾设备在作业期间应采用连续或不间断的方式向料口喷射水雾,喷雾设备的水平额定射程应不低于15米。

  3.装卸散装水泥等粉尘物料的,应在导料口、落料口等部位设置吸尘装置,负压收集产生的扬尘,并连接相应的除尘设备,除尘设备的效率不低于90%。需要根据物料的不同,考虑防爆设计。

  4.现场产生的污水须进行废水处置,处置后的出水须满足码头堆场的喷淋水回用或排放标准。

  (四)输送设备抑尘要求

  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在码头前沿带式输送机等输送设备的两侧设置挡风板或防尘罩,装卸运输工艺允许的,可在输送设备的顶部设置挡风板或防尘罩;码头与堆场之间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尘罩、密封罩等防尘设施,确保货物输送过程处于密闭状态。挡风板、防尘罩、密闭罩应采用钢板、玻璃钢、彩钢板或其他能满足强度要求的硬质、不易燃材料,同时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五)散货堆场喷淋(喷雾)要求

  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在散货堆场加装喷淋(喷雾)设施,包括管道、阀门、喷枪、水泵、控制柜等设施,喷淋过程产生污水的应同时设置污水回收池、污水处理装置,喷淋(喷雾)面积应覆盖散货堆场,喷枪(喷嘴)间距不超过额定射程的1.2倍。

  采用湿法除尘抑尘时,装卸设备的物料转运处应设置喷嘴组。喷嘴组应采用雾化性能和节水性能好的水雾喷嘴或干雾喷嘴,喷嘴数量应能使产生的水雾有效抑制粉尘的扩散。

  (六)散货堆场围挡要求

  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在露天堆放的易扬尘物料区域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或挡风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散货堆场安装天棚储库,天棚储库和挡风网可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1.天棚储库:采用网架钢结构或门式钢架结构对散货堆场进行全封闭,侧墙采用钢筋混凝土和彩钢板为材质,顶棚采用彩钢板为材质。储库设置不关闭通道门的,前后门应错开。天棚高度应满足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和散货堆垛高度,天棚高度不低于5米,库内应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2.挡风网:挡风网高度应不低于扬尘堆场的堆垛高度的1.2倍,并且不低于网后堆场防护区长度的1/10。挡风网应由钢筋混凝土地基、钢结构支架和可透风的挡风网面组成,网面开孔率(开孔透风面积与总面积之比)宜为30%—40%。网面材料可使用金属材料或专用尼龙网、聚酯网、高密度聚乙烯网等高分子复合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度要求的材料作为网面材料。

  (七)扬尘监测设备安装要求

  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相关管理要求,结合《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 1433—2023),做好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验收工作,定期做好扬尘污染防治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的台账。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应及时修复并向辖区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监测数据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市级环保监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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