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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燃油锅炉炉窑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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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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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大气〔2024〕149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4-08-12生效日期:2024-08-12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为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强化本市燃油锅炉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近期将开展全市燃油锅炉炉窑现场监督检查,相关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燃油锅炉炉窑。

  二、检查要求和内容

  各区对辖区内燃油锅炉炉窑开展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

  (一)检查燃油锅炉炉窑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对于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检查燃油锅炉炉窑是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审批及验收文件要求建设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对于未要求建设运行的,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涉及违法情形,依法立案查处。

  (三)检查油品采购手续、种类、来源、使用量等管理台账。对于台账不全的情况责令整改,对于非正规渠道采购油品等行为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对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立案严肃查处。

  (四)检查燃油锅炉炉窑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对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执法(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情况,依法立案严肃查处。

  三、工作安排

  请各单位核对燃油锅炉炉窑名单(初筛名单另行下发),8月21日前将更新后的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并组织开展辖区内燃油锅炉炉窑的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

  各区需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现场检查情况、执法监测结果、超标处罚情况)形成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其中,黄浦、长宁、虹口、普陀4个区和临港新片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化工区于8月21日前反馈;静安、徐汇、杨浦、闵行、嘉定、金山、宝山、崇明、青浦9个区于9月15日前反馈;浦东、松江、奉贤3个区于10月15日前反馈(期间,3个区需于9月15日上报执法监测和处罚进展)。

  联系人:杨 凯,联系电话:18121385768

  刘思乐,联系电话:15862930151

  电子邮箱:daqichuwen@126.com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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