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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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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政办函〔2024〕25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9-06生效日期:2024-09-0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2月1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4年9月16日


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2.2 各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2.3 专家咨询组

  2.4 监测预报组

  3 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3.1 监测预报与会商

  3.2 预警分级标准

  3.3 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减排要求

  4.4 分级响应措施

  4.5 应急响应终止

  4.6 总结评估

  5 保障措施

  5.1 人力资源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5.4 物资保障

  5.5 通信与信息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制度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宣传引导

  6.2 预案培训

  6.3 预案演练

  6.4 预案修订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全区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支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一指挥。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各部门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自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不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仅负责应急响应时统一组织、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广西电网公司以及各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本预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方案,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自治区气象局及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在不同预警等级时,负责督促各市人民政府监督相关排污企业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检查。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负责督促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的会商及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及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的建议;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及时上报监测、预警、应对等方面的信息。

  (2)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主要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召开重污染天气新闻通气会、协调会,及时向媒体通报宣传重点,提示注意事项;参与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

  (3)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防护措施。

  (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督促各市人民政府监督有关工业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5)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机动车限行及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检查、禁行;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应急响应措施。

  (6)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保障自治区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7)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露天焚烧,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8)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满足公众出行需要。

  (9)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监督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应急保障预案。

  (10)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12)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分析和预报,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方案并开展预报工作,协助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会商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3)广西电网公司:负责协调落实电厂减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工作。

  2.2  各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重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大气污染源清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企业的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做好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由生态环境、气象、公共卫生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4  监测预报组

  由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自治区气象台组成监测预报组,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及预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应急预警和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  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3.1  监测预报与会商

  3.1.1  监测。自治区、各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质控、分析等工作,为空气质量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自治区、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7至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1.3  会商。自治区、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预报会商结论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污染控制范围,将预警分为市级预警和区域应急联动预警两个层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3.2.1  市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或日AQI>1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200。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持续96小时,或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300。

  3.2.2  区域应急联动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相邻3个城市日AQI>100持续48小时,相邻区域城市启动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预测相邻3个城市日AQI>100持续72小时,且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相邻区域城市启动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预测相邻3个城市日AQI>100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相邻区域城市启动红色预警。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预报情况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发布区域预警提示;相关市原则上启动的预警等级不得低于本预案要求预警等级。

  3.3  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3.3.1  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达到预警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

  达到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条件时,成立应急指挥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建议,获得批准后,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相关市接到区域应急联动预警通知后,4小时内启动市级预警。

  3.3.2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等级或取消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3.3.3  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市人民政府须按照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4.3  应急响应措施减排要求

  4.3.1  总体要求

  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市级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市级应急预案必须包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减排措施,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名单,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避免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预案措施能落地、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

  4.3.2  应急响应规范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和其他应急减排措施。

  4.3.3  应急减排措施比例

  在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中,原则上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市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两者比例总和的要求。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4.3.4  应急减排途径

  (1)有效管控不同污染物。SO2、NOX、PM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燃煤电厂、平板玻璃、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工业源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辆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源PM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等措施实现。

  (2)各种污染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对石化、玻璃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级别预警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等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采用在线监控或飞行抽查等措施实施监管。

  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可采取在特定区域进行柴油车辆管控的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等措施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对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频次实现。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4.4  分级响应措施

  4.4.1  健康防护提示。当预测日AQI>100持续24小时,或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重污染天气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提示内容如下: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通过公共交通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减少开放城市景观灯光或缩短开放时间;倡导烟花爆竹禁放区外的公众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建议加强对产生粉尘和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加强对排放黑烟车辆的执法检查;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畅通;加强对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混凝土搅拌站、堆场等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尘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对城市上风向区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等加大巡查力度。

  4.4.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启动Ⅲ级响应时,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2)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对钢铁、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的)、有色金属、水泥、化工、平板玻璃、焦化、铸造、建材、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施工;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在重点区域上路行驶;在正常保洁基础上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减少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重点区域内,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其他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对油品的监管;全面加强对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的巡查执法。

  4.4.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2)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4.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在建成区、县(市)城区,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货车的措施,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对未进行全封闭或需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4.5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市要将本市总结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区域应急联动预警Ⅰ级响应终止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

  5  保障措施

  5.1  人力资源保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落实。

  5.2  经费保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资金投入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3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持续做好国控、区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重点加强自治区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建立自治区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5.4  物资保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5.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配备必要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自治区各有关单位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在辖区红色预警和Ⅰ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6  医疗卫生保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提升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况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5.7  制度保障

  全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  预案管理

  6.1  宣传引导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6.2  预案培训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6.3  预案演练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6.4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当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修订的;

  (2)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发生变化的;

  (3)本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4)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7  附则

  本预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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