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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排污企业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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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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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09-05生效日期:2024-09-05

各排污企业:

  环境监测报告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的依据,广泛应用于环境执法、自主验收、排污证后管理等领域。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及“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环境监测市场的需求不断加大,部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人员在环境监测过程中没有严守诚信底线,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形时有发生,由此给相关排污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例,一旦监管部门认定验收监测报告弄虚作假,则可能会相应认定相关排污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对排污企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保障排污企业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现向全市排污企业提出如下倡议:

  一、落实责任,强化监测源头控制

  各排污企业及环保主管人员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畏难情绪,依法保存监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现场对开展监测的人员“多跟、多问、多核实”,适时采取在监测取样口安装监控视频等手段主动加强对第三方检测人员的监督,不要当“甩手掌柜”不闻不问,更切忌主动提出“必须达标”等不合理要求。

  二、合理采购,科学择优选择服务

  各排污企业在委托第三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服务前应主动对该机构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并对其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力进行审查和比较,合理评估监测工作的成本和技术含量,避免“只重价格,忽视质量”。

  三、严格责任,依法签订追责条款

  各排污企业在委托环保公司或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自主验收、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业务时,可依法在合同中加入追责条款,一旦发生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导致企业经济名誉受损的情形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第三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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