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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已废止)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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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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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发〔2023〕33 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8-09生效日期:2023-09-0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12月31日被《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24〕67号)废止,自2025年2月2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予以发布。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和本清单所列项目外,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生态环境部审批ZJSP64-2023-0010项目外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应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本级办理。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舟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辖区内本清单第一项中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金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义乌辖区内本清单第一项中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
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不同行业或者项目类型对应的环评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按照最高级别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9月9日起实施。《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5〕3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附录: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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