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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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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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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5-10生效日期:2025-06-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三、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相关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大型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等的绿线。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管理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六、城市绿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水利风景区、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八、规划保留和规划新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生态控制线: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区域;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特殊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其他需要界定生态控制线的区域。

  九、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若未达到要求,所需易地绿化面积由柯城区、衢江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规定实施。

  十、柯城区、衢江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区域范围按国家园林城市的指标执行,区域内各项绿化指标自行平衡。

  十一、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绿线范围内审批非绿化项目选址或在重要的城市绿线管制区域周边审批建设项目时,需先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绿化设计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要求做好设计方案的技术指导。

  十二、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后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确需改变绿化规划或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十四、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和已建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十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在同类地区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按照《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十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十九、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中心城区之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本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5〕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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