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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秸秆露天焚烧和利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秸秆露天焚烧和利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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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府发〔2010〕10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01生效日期:2010-04-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秸秆露天焚烧和利用管理的通告

沪府发〔2010〕10号


  为加强对秸秆露天焚烧和利用的管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秸秆露天焚烧和利用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

  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和指导工作,积极引导农民通过还田、制作有机肥辅料、制作食用菌培养基等方式,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

  三、尚未利用的秸秆应当妥善、安全地堆放。有关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划、落实秸秆堆放场所,并加强日常巡查的组织和协调。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各级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其中,已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区域,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10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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