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0〕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宜居重庆”建设,针对我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过多、过乱,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实际情况,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对主城区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下同)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未经批准实施的区域,一律暂停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广告发布审批(含延期使用审批)。 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主干道沿线、重要窗口地区和两江四岸景观影响区的户外广告,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市市政委、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指导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做好本次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