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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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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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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8-14生效日期:2009-09-01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

  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宝政发〔2007〕51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加强日常医疗工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三、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0元,按学年缴费,财政补助80元;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90元。
  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继续按原渠道解决,用于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住院、门诊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助,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
  四、参保缴费
  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申报、缴费及信息变更等工作。待遇享受时间从9月1日起至下一年度8月31日止。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交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每年9月30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为其补办参保或退保手续。
  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五、保障水平和有关政策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我市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大学生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大学生休学,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后,次年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大学生在校期间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参保大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学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后不能再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将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纳入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所在高校进行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达到我市医疗救助标准的,按规定予以救助。
  鼓励高校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基金管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筹基金纳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七、经办管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为参保大学生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各高校应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并继续加强大学生日常医疗的就医服务管理工作。
  八、医疗服务管理
  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所在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方便大学生就医。大学生也可按规定选择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九、明确职责,制定配套政策。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组织工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指导高校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补助和财务监管办法,落实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大学生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高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联系,在每年的集中缴费期,要深入院校,采取上门服务等方式,方便大学生参保缴费。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措施,明确推进步骤,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大学生参保顺利进行。
  十一、其他规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从2010年起将我市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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