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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类实验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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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十教字[2005]25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4-04生效日期:1900-01-01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类实验班管理的通知

十教字[2005]2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社会发展局、市直中小学:

近年来,我市部分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为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举办了一些实验班、特长班(以下统称实验班)。这些实验班在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个性特长、形成学校办学特色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不少学校未经市教育局批准,违规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并擅自确立收费项目,违规收取办班费用,加重了学生家长的负担。同一年级的实验班与非实验班在教师配备、教学设施、班级规模等方面不平衡,人为造成教育的不平等行为,造成学生心理负担,社会反响强烈。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类实验班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学 科竞赛、培优类实验班。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为每个适龄少年儿童提供的相对基础的、相对公平的教育,义务教育的课程应面向每一个学生,其标准是绝大多数学生能够达到的,其课程内容和要求是基础的,任何学校不得任意扩大和拔高。

二、中小学举办非学科类实验班,应严格控制,坚持条件。举办实验班,必须有详细的实验方案、实验目标、评价指标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确需举办实验班的,先由学校提出办班申请,并附上举办实验班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验方案,报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直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验班必须实行平行编班,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以办实验班名义组织招生考试,不得将实验班办成重点班,或变相分快慢班。不得在“一费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任何费用。

四、中小学举办实验班应严格遵循教育规律,课程计划要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周课时内安排,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实验班在教师配备、教学设施、班级规模等方面,与学校其他班级应基本平衡,不得人为造成教育的不平等行为,加重学生的心理负担。中小学一律禁止利用学生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进行有偿补课和培优。

五、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各学校,要对本地本校举办实验班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照要求搞好自查自纠,对主动自查自纠的从宽处理,对隐瞒不报或无动于衷的,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实验班要按本文要求重新履行上报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和不符条件的实验班先一律停办。各地各校应将举办实验班情况的书面自查材料于2005年4月30日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和教研部门今后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举办实验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要 定期对举办实验班的学校进行检查,对未经批准举办实验班的,要追究有关学校领导的责任。对在实验过程中借办班之名分快慢班,或进行补课收费,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的,应勒令停办,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任人。对在实验过程 取得优异成绩和具有推广价值的成果,应积极向其他县市区和学校推广。

七、建立中小学违规办学、办班行为的投诉制度和备忘录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建立教育服务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举报属实的投诉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投诉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并记录在案,作为对中小学评先、表彰、奖励和经费补助时“一票否决”的依据。

普通高中举办实验班,按省教育厅鄂教基[2003]37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文的有关精神执行。

附:十堰市普通中小学举办“实验班”情况自查表









十堰市教育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学校 实验班 管理 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4月4日印发

共印26份



附件:

十堰市普通中小学举办“实验班”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 2005年 月 日

年级

(班级)
实验班名称
班数
人数
是否与平行班课程计划相同
试验内容和特色
审批机关

及文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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