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公安部维护学校和幼儿园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对照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学校内部安全工作,同时对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主动争取公安部门支持和帮助。“教育部门贯彻落实‘六条措施’工作情况统计表”,各校要按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局综治办。 市公安局联系电话:8882126 市教育局联系电话:2336730、2332479(传真) 附件: 1、《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 2、《公安部维护学校和幼儿园治安秩序八条措施》 3、《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 附件1: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 一、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二、迅速组织力量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凡发现地质隐患的要迅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三、每逢开学、放假前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特别是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四、学校每学期要对校车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 五、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六、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公安部维护学校和幼儿园治安秩序八条措施 一、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二、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有针对性的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三、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 四、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工作二次。 五、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六、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七、在城市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车泊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 八、对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