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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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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交发[2006]15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交通厅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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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6-03-28生效日期:1900-01-01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交发[2006]15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吉林省交通厅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交通厅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任务分解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交通厅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交通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吉林省交通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依据《交通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和有关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效打击全省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使交通行业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守法、诚信意识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经营行为基本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廉洁、高效,相关制度规定得到完善,建立起交通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交通建设市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 
  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围绕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转包分包、工程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监督以及公路经营权转让等环节,要坚决纠正交通建设项目业主、施工企业、咨询、设计、监理及有关中介组织、社团组织等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肃查处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行为。这次治理的重点单位是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和省公路管理局。 
  四、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工作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切入点,组织开展对参与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查自纠。按照“行业指导监督、单位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要认真抓好所属单位及所管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工作方案。自查自纠工作从现在开始,11月底结束,共分五个阶段。 
  (一)开展宣传动员(从现在至4月上旬) 
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 把握政策要求,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开展答题问卷活动等多种形式,营造工作氛围。 
  (二)全面调查摸底(4月中旬至4月底) 
重点摸清从事交通建设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三)查找问题,组织整改(5月至11月底) 
  1、深入查找问题。提出治理工作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方向。重点查找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经营理念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规范,内部机制是否健全;查找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行为。认真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 
  2、落实整改措施。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以整改。督促企事业单位总结经验教训,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 
  3、加强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坚持经常性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企业事业单位,派出人员现场督促解决,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应付的,重点进行督办,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抽查。  
  4、及时处理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同时,要建立信息专报和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自查中发现带有行业明显特征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自查自纠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单位要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交通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五、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各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掌握案件线索,与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广泛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主动举报投诉。要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商业贿赂问题,及时予以查处。要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依法办案。 
  六、建立健全防治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纠正错误经营观念,形成公平竞争、诚信求实的良好企业文化。加强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切实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 
  (二)修订完善法规制度。对现行交通建设市场的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措施和各种规范要求进行清理,并针对存在的制度性缺陷进行修订完善。围绕交通建设市场的准入、退出,企业资质管理,企业诚信体系,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准则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建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档案;继续加强与司法机关配合,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制度。 
  (三)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投资人招标制,规范投资人招标管理。开展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和代建制试点工作。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对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评标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业社团管理,完善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等,充分发挥社团对企业会员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自律机制。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和项目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加强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交通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坚持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事业单位要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七、加强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省交通厅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勇任组长,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孙文龙,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树森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王树森副厅长兼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成立行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班子。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情况;按照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情况;启动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等。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深入调研,注重指导。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注重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做到心中有数,手有典型,推动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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