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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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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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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6-3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省“三支一扶”服务和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对服务期满后返回本市的高校毕业生,优先予以推荐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公开招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医。本市生源应届医学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由市卫生部门统筹推荐到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公办医疗机构应优先招用本市高校医学专业毕业生;鼓励民办医疗机构优先招用本市高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对本市各类医疗机构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下同)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按最低费率)、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教。2009—2011年,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核定编制缺额人员70%招收符合招聘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鼓励民办学校优先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对本市各类民办学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鼓励本市户籍师范类专科毕业生从事幼儿教育,对本市幼儿教育机构招用本市户籍师范类专科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核定编制缺额招聘计划须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可增加2个公益性岗位,公开选聘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充实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队伍,所需经费由各区统筹解决。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应有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管理服务工作。市、区就业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入学前为我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工作满3年的,由政府全额返还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本市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本市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免费代理。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入学前为我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和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

(八)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超过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九)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在本市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鉴定补贴。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十)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助理制度,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积极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使其在1-2年内参与相关的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工作期间可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一)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岗位或扩编岗位(除特定岗位外)应优先招收高校毕业生(其中,市直和区直机关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一般分别不低于50%和33%,并逐年提高比例;事业单位招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均不低于30%)。对参加并完成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和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珠海市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建立公益性岗位统一申报和管理制度,全市各级各类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本市户籍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十二)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符合《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联席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9〕第44号)认定条件,并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困难企业,不裁减高校毕业生的,可按实际参保的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50元岗位补贴(已享受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外)。

(十三)鼓励中介机构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成功介绍就业人数,给予每人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四)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

(十五)落实相关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六)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两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

(十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本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从事本市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十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本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5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纳养老、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九)给予扶持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3000元。

(二十)鼓励参加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其参加本市组织的创业培训。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二十一)提供创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团委等部门,加强创业资源整合,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远程创业服务公共网络,开设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四、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二十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2009—2011年,全市组织认定100家企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社区服务、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安排30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见习单位和政府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不高于120%的生活补贴(其中市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食宿等必备的生活条件,同时应优先录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十三)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能力。高等职业院校要继续落实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等多种培养模式,调整教学和课程内容,组织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鉴定补贴。

(二十四)大力开展高校在校生创业教育。各高校要加强对高校在校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从2009年起,要开设SYB(START YOUR BUSINESS)选修课程(不少于40学时),建立创业实训平台,强化创业教育的科学化、系统化研究,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进一步丰富教学手段,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各高校在2009年底前按标准完成创业实训平台建设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建设扶持经费。

(二十五)加强创业平台建设。依托本市各经济功能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以开展科技发明类竞赛、创业项目大赛等多种形式,征集大学生科技创业优秀项目,选拔优秀创业团队,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带项目和团队到基地创业。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二十六)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各高校要找准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着力缓解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

(二十七)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师资队伍建设。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就业指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就业指导人员,做到人员、场地、经费“三到位”。要组建“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就业指导教师享受学校教学人员的同等待遇。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不少于38学时)列入教学计划。要积极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

(二十八)改革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办法。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失业证》、《求职登记卡》,凭证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2009年应届毕业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申领办法另行制订。

(二十九)加强就业岗位信息对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高校、各类行业协会和民间社团的职能与作用,广泛挖掘和收集各类就业岗位信息。以网络招聘会、分科类供需见面会、行业专场招聘会、区域性市场活动、高校内部小型招聘会为龙头,增加人力资源市场日常招聘会场次,每年举办 50 场免费高校毕业生招聘会。

(三十)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并报销体检费。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六、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保障机制

(三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确定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2009年6月底和年底,市政府将分别组织一次督查,推动高校毕业生工作取得实效。

(三十二)高度重视就业安全与稳定工作。各区、各高校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保证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要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三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前提下,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安排部分资金,转入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落实,提取资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滚存结余部分的20%。具体提取额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出测算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本通知所涉及的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补贴和经费,除明确规定外,全部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十四)加强资金监管。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将高校毕业生信息统一纳入广东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高校毕业生信息与就业失业信息的有效对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就业专项资金。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财政、科技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信息,确保资金安全和各项补贴发放及时有序。

(三十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行业工作的典型和事迹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各级宣传、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各有关部门要组成宣讲团,到各高校宣讲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政策。各高校要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三十六)抓紧出台贯彻实施办法。各区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实施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本通知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本通知所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可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2009年珠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珠海市户籍的市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困难家庭毕业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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