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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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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府办〔2009〕206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21生效日期:1900-01-01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9〕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佛山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并扶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广泛的产学研合作,促进我市产学研工作的深入、持续、稳定发展,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市政府《关于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佛府〔2001〕00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 则

  “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是佛山市政府设立的,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专项财政资金。市政府每年根据对科技投入的总量要求,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给予资金安排。对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给予一定经费配套。

  二、资金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佛山专项)招标;

(二)已认定为省部产学研战略联盟,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区,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的经费配套;

(三)重大产学研项目的经费补助;

(四)已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立项并且要求地方政府资金匹配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经费配套;

(五)科研院校在我市设立研究院和办事处的经费补助;

(六)产学研合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研院校和科技人员的奖励;

(七)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其它产学研工作任务。

此外,为鼓励企业与高校开展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切实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审批的企业与科研院校联合共建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院士工作室,由所在地区政府分别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具体认定和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三、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四、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佛山专项)招标资助办法

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情况,选择具有一定优势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领域,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科技攻关,实现重点突破。具体招标程序和组织实施根据招标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实施方案及招标指南另行制定)。对每个中标项目,给予50-2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已认定为省部产学研战略联盟,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区,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的经费配套办法。

鼓励科研院校与我市企业联合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及共建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对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区,专项资金给予50万元的经费扶持;对省部产学研战略联盟、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及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给予30万元的经费扶持。

(三)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补贴、贴息及专项配套实施办法

本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全市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一般性产学研合作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财政给予扶持。对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资助方式分补贴、贴息和专项配套3种,并优先扶持贴息和专项配套类项目。申报项目的合作双方应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项目技术水平应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创新程度和成熟度高、产业关联度大,具备产业化条件和良好的市场前景。补贴方式重点支持处于研发或中试阶段的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贴息方式重点支持处于中试至批量生产阶段,并已获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配套方式重点支持已列入省级或省级以上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并获经费扶持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配套经费额度为获得国家或省资助经费总额的30-50%,且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研院校在我市设立研究院经费补贴办法

市政府支持科研院校在我市设立以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先进适用共性技术以及开展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为目的的研究院。市政府与科研院校签订在我市组建研究院相关协议后,由市财政给予新设立的研究院50万元的启动经费补贴,并协助其选址(不少于100平方米)。从研究院成立后的第2年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研究院20万元的经费补贴。研究院成立后,由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联合组成考核小组,对研究院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研究院分别给予奖励,奖金主要用作研究院日常经费补充及奖励成绩突出的个人。

(五)科研院校驻佛山办事处经费补贴办法

对已与市政府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在我市设立办事处的科研院校,市政府将无偿提供办公场所(面积约为30平方米)及必要的办公设施,并且每年给予6万元的经费补贴。

拟在我市设立办事处的科研院校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已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由市科技局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驻佛山办事处管理方案》先行审查,再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

(六)对产学研合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研院校及科技人员的奖励办法

每年由市科技局、经贸局根据全市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情况,筛选一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五、项目申报与审批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申报工作,并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专家评价意见,市科技局、经贸局联合组成综合评审小组,共同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所有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都必须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进行验收或结题。

(一)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

每年年终,市科技局向全市范围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科研院校征集产学研项目建议书,并据此编制下一年度产学研项目申报指南。该指南将作为项目申报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申请

1、项目受理申报时间一般定于每年3月份,具体受理与截止时间以当年受理申报通知为准。受理申报通知采取发文或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填写有关申请表格,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1)《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等有关申请表格及相关附件;

(2)申报单位与科研院校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

(3)申报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资料;

(4)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申请专项配套的项目,须另提供获得国家或省级科研计划立项的有关文件及经费资助合同;

(6)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另提供项目承担单位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产学研项目贷款合同,同时提供贷款利息清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项目实施当年及上一年度利息清单);

(7)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项目受理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所属辖区内本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初评和筛选,同时加具推荐意见,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四)项目评审

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估,并采取书面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所需评估费用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中单项列支。

(五)综合考核

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专家评价意见,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联合组成项目综合评审小组,优选出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和扶持经费额度,并制定资金分配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项目审批

资金安排报批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七)项目经费的拨付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六、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设立执行监督小组

设立执行监督小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1、执行监督小组的组成

执行监督小组由市科技局和经贸局联合组成。

2、执行监督小组的职能

(1)跟踪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2)监督项目资金落实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配合市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了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相应处理措施;

(4)及时组织项目的验收和结题工作。

(二)监督管理要求与措施

1、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资助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对获审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经贸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2)凡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均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范畴,按有关程序进行项目跟踪、鉴定、验收、统计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并接受执行监督小组和有关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

(3)本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使用范围包括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合作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专用业务费、鉴定验收费、管理费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银行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

(4)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划拨的款项,必须设立专帐或专户,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专项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执行监督小组的监督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回项目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等处理,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2、监督管理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执行监督小组按要求报送各相关材料,包括:

(1)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必要时按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2)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合同中的项目进度安排时间表,分阶段、按时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进度和阶段成果情况表;

(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及时向执行监督小组提交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以确保专款专用。

  七、项目的验收和结题

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必须进行验收或结题,并接受专业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以确保专款专用。

(一)执行监督小组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按期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和结题工作。

(二)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和结题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计划进度情况;

2、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该项目研究开发和取得的成果情况;

4、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5、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非企业承担单位须分析项目实施后对行业、产业发展变化的影响)。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半年内或经批准延期执行的期限届满后半年内向执行监督小组提交书面的项目验收申请。执行监督小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组织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完工结题和撤消项目3种。

(四)验收程序:

1、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提交所属辖区的科技主管部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再上报执行监督小组审查。要求所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明了,文字材料及数据真实准确,能客观反映项目实施情况。

2、执行监督小组审查同意后,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支出,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中专项列支。

3、执行监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也可以委托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原则上由5名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1名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以及与验收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

4、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资助合同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并自觉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5、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执行监督小组予以审核。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联合发文确认。

(五)经组织验收的项目,视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通过验收:项目按原计划进度(根据项目申报书、合同书内容)执行,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且通过专家组验收的,准予通过验收;

2、完工结题:项目基本能按原计划进度执行,能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但与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有一定的差距,予以完工结题;

3、撤消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项目进度拖延,与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差距较大,或不配合执行监督小组管理工作的,给予撤消项目处理,追回已拨款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年内本专项资金不再受理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六)专项资金项目的延期

专项资金项目已完成合同书中的部分任务指标,但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延期原因和期限,经所属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执行监督小组批准同意。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七)专项资金项目的终止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经所属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执行监督小组批准同意。对因故终止的项目,由市财政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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