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5月26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定西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7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精神,结合定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原则。 二、共有产权界定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 (一)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 (二)廉租住房私有产权: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私有产权。 三、共有产权出售 (一)对象和范围。 符合县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准入条件。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县区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县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 (三)提交材料。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住房情况或租赁住房的证明; 6、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准入程序。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按规定程序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 2、受理; 3、初审; 4、公示; 5、复核; 6、选房(摇号确定); 7、房款缴存; 8、公布结果; 9、签约; 10、入住。 (五)优惠政策。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优先解决。 1、孤老病残、伤残军人、烈属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2、城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中,搬迁后无力解决住房的困难家庭; 3、主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并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住房困难家庭。 (六)价格形成。 廉租住房出售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财力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核定出售价格。 (七)付款方式。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次性付清。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入住前将其应领取的租赁补贴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用作购房款。入住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已经配租的廉租住房,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房款未缴清前按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四、共有产权管理 (一)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载明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付款方式、上市交易、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二)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明确产权比例。 (三)已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定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资金管理 (一)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帐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明细帐。 (二)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三)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六、物业管理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统一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售房款的3%在银行开设的保障对象个人购房帐户中代扣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七、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城建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土资源、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及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 2、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及转作购房款的租赁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