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关闭、破产及濒临破产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合理安排使用省专项财政补助资金,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补助资金是用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指各独立统筹地区出台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政策享受财政承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人员,含省属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要及时将此项补助资金拨付到所在地区的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和挤占挪用,若发现挤占挪用情况,除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用省专项补助资金置换原已筹集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更不得挪作他用。没有完成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任务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办法,明确政府责任,对确无资产变现,又无其它参保资金来源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其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及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政策为其缴足参保费用;对已全部解决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的统筹地区,要在巩固已经取得参保成果的基础上,防止产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后又断保现象的发生,确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资金需求。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做好登记、参保、审核等服务工作,按政策规定逐一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确保退休人员充分享受相应待遇。要建立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同级财政部门以上缴作为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依据,与医保经办机构逐年考核、结算。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抓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的组织落实,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朝阳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