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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舟山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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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09)67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6-22生效日期:1900-01-01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舟山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舟山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是国家为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工作。对家电下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属我市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解决;属我市职权范围以外的,应及时向我省有关部门反映。

二、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市财政局应将省财政厅下拨给我市各县(区)的家电下乡预拨补贴资金,及时拨给各县(区),各县(区)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所需补贴资金超出下拨部分的,应先行垫付。县(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有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三、加强对有关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各级经贸、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做好网点设置、进货把关、售前售后服务、有关信息报送等工作。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各地要及时进行查处,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成立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王忠志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舟山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通过家电下乡,发挥财政政策和贸易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以及完善流通网络、改善相关服务等,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

(二)补贴对象。具有我市农村户口,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摩托车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按2件执行(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件数执行)。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我市家电下乡的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热水器、摩托车、空调、微波炉和电磁炉十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电脑3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

今后,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和调整最高限价的,我市将做相应调整。

(五)销售网点的确定。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县(区)经贸局在接到销售网点提交的书面备案申请后,要按照备案标准严格审查和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网点备案申请书上盖章核准,并将盖章后的其中1份申请返还给销售网点保存备查,同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通过”操作;对不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要说明理由,并告知销售网点,同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不通过”操作,并在“备注”中详细说明原因。备案材料由市、县(区)两级经贸部门存档。经县(区)经贸部门确认的销售网点须经市、县(区)两级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示,并由中标企业授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六)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及补贴的申领。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到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经贸部门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具体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精神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宣传、工商、质量技监、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重视发挥乡镇(街道)和农村等基层组织作用,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要建立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有关销售网点和消费者之间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三)广泛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和散发宣传单、张贴横幅等形式,对家电下乡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将家电下乡的政策、补贴产品及流程、备案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宣传到村、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关心落到实处。

(四)保障供应。各级经贸部门要指导和完善销售网点布局,填补目前偏远地区家电销售网点的空白,把家电下乡每一类产品的销售网络覆盖到我市每一个乡镇,尤其要解决好海岛农村地区农民方便购物的问题。同时,及时做好备货补货工作,落实脱销、断档等情况的应急措施。对大件商品要按照规定时间,送货上门。

(五)加强监督。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应适时开展对全市家电下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开展对下级部门和产品销售企业的经常性检查;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要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复。凡发生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销售网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取消资格等整治措施进行严厉查处;对未经备案的销售网点以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并上报处理情况;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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