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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两个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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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9〕115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13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两个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2009年5月11日第14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为推进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一)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严格按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审批程序办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隶属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四)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应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六)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转制企业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认的地价,可首先用于折抵改制负资产,剩余部分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可以转增国家资本。
  三、关于收入分配
  (八)转制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
  (九)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在职职工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企业拨付。
  (十一)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企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对转制后的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
  四、关于社会保障
  (十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职工工资及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转制前的职工工资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计入本人档案,遇国家调整工资时,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予以调整,并计入本人档案。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及领取退休金的依据。本人实际工资发放标准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不变,仍执行原来的离退休费标准,由转制企业继续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在2013年以前过渡期内从财政拨付的正常事业费中解决,2013年以后由企业自行负担),退休后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领取退休金。转制后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十三)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的在职职工及转制后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人员,自转制后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保险费由转制后的企业及个人分别承担。
  (十四)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十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职工工作年限按转制方案批准年度计算,工作年限截止到本年度的12月31日。
  (十六)对于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提前离岗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研究同意,报人事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离岗手续。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十七)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参照《市属部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若干政策的意见》(市办发〔2003〕4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同级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关于财政税收
  (二十)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现行税制中适用于转制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后财政原有拨款要作为基数照常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十二)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财政对文化事业的经常性投入要逐年增加。
  (二十三)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部门可一次性拨付转制企业所需改革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二十四)对转制后的文化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和奖励等形式给予财政扶持。
  (二十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七)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二十八)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关于法人登记
  (二十九)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
  (三十)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八、关于党的建设
  31、根据中央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转制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转制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充实调整,充分发挥转制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转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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