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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化运作土地出让金分配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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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0〕6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15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市场化运作土地出让金分配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0〕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场化运作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效益,合理规范分配土地出让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镇江市直属土地市场化运作主体,不包括辖市区土地市场化运作主体。市场化运作土地是指由政府委托运作主体收储后作为融资抵押物,融入资金进行前期开发,上市后出让净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土地。

  二、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具体征收机关。财政、国土部门要做好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对中标(受让)单位不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追究受让方责任;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三、收益分配

  市场化运作土地成功交易后,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补偿成本和土地出让规费后的余额为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补偿成本包括征地成本、拆迁成本和收储土地的收储成本等。土地出让规费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土地开发基金、周边道路配套费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等。土地补偿成本和土地出让规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土地运作主体代建政府工程项目投资、重点民生项目和弥补因政策调整导致的财政支出不足。土地运作主体返还土地出让净收益要向市政府书面申请,报告返还收益的土地名称及与之对应的单个或多个代建政府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土地运作主体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资金拨付

  土地上市交易成功,中标(受让)单位资金到位后15日内,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编制市场化运作土地收益分配表;土地补偿成本拨付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交地进度拨付给土地运作主体;土地出让规费由市财政局专账核算,按规定用途审核拨付使用;土地出让净收益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用途,办理资金拨付。

  五、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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