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分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建立本市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发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据《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现将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权限划分如下: 一、涉及的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监管;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五)组织协助指导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六)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申报;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 (八)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二、工作职责划分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2.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 3.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4.参与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初审工作; 5.负责辖区内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6.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 2.受理辖区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3.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信誉评价; 4.受理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备案,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5.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数据采集; 6.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7.参与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申报初审工作; 8.负责受理辖区内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 9.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督促各物业企业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未成立或未被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依照《西安市开发区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的核准,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备案; 3.负责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进行核对; 4.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 5.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6.负责对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申报进行指导,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