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市老龄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市老龄办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国土局 市住建局 市卫生局 市计生委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1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养老服务业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服务行业。据统计,截止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约63.9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12.78%,人口老龄化呈加剧趋势,预计到2015年,我市老年人口将达到74万人,老龄化对社会生活将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化和空巢化特点日益突出。目前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整体不高,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等都不能适应老年人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亟待完善提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合、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发展目标:积极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和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力争“十二五”期间,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1/3左右的村委会和自然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的站点;到2015年,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总量不低于全市老年人口的3%,实现每个县区建有一所示范性的养老服务机构;不断鼓励和扶持老年用品市场,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1、巩固居家养老基础。居家养老是通过家庭子女、政府和社会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经济供养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养老方式,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居家养老不同于传统的家庭养老,它立足家庭,以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要在城市全面推行居家养老,在农村逐步发展居家养老;要积极探索制定鼓励子女在家中赡养老人的激励政策,通过签订养老协议书等手段有力推动家庭赡养;要开展“孝道”的宣传和教育,利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宣传养老孝亲典型例子,弘扬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营造良好的社会养老氛围;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不断丰富养老服务内容,解决老年人的各种养老需求,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2、推进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的重要支持和依托,在社区建设中要注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社会组织和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发展日托服务、餐饮服务、文体活动服务和志愿服务、互助服务,为居家老年人营造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和服务条件。要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培育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介组织,逐步建立电子呼叫服务中心,构建社区养老信息平台,最大限度地提升社区为老服务的能力和服务水平;要通过购买服务和安排公益岗位以社会孤老、空巢老年人、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失能老人和特困老年人作为社区养老服务重点,安排经过培训的下岗职工、中专、技校毕业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便利、优质、高效服务。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要充分利用社区老年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一定比例的适合老年人的活动的文化、健身场所,重点发展日托养老模式,即“朝至夕归”式养老。主要由街道和社区兴办,以300平方米左右为宜,可设休息室、活动室、阅览室、餐厅等,吸引老年人走出家门、融于社区、强身健体、愉悦心情,使老年人享受天伦之乐。 3、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机构养老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居于补充地位,但由于其发挥着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它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又是骨干力量。要积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康复、临终关怀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爱心护理院。各县市区都要兴办中心敬老院,主要以保障“三无”、“五保”、低收入老年人和优抚对象的养老需求,机构管理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应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积极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或其他社会化方式运营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推行人性化管理和特色化服务,努力做到家家有特点,个个有特色。 4、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实行社区和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定向委培的形式,由职业教育机构或有关院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培养有爱心、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大力提倡社会互助,规范志愿者培训,壮大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大力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为老志愿服务,不断探索志愿者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5、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开发。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着重开发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服务机构迫切需要的老年护理用品、康复用品、自助用品。严格监督老年保健品的生产经营,打击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大力开发老年旅游市场,打造老年旅游品牌,满足迅速增多的老年旅游需求。 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1、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规划。各县市区在制定城市居住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城改造,都应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50名左右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可按每3—10万人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及街道办事处(乡镇)可按各自行政辖区的人口规模,制定应设老年福利设施、养老院的规模及本辖区拟布点位置计划,再由规划部门按照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规划。今后,新建居住小区都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小区总体规划一并建设,已建居住小区要由建设单位逐步兴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相关设施。 2、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经批准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一般不得改变用途,确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3、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筹办由民政部门实行前置审批,开业前到民政部门领取开业许可证,并按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凡参与全市养老服务业投资建设及相关老年产业开发的企业和个人,除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要向同级老龄部门申报,已建正在运行的养老服务机构要重新申报,接受行业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业务培训、指导,以及考核评定等行业性管理,由各级老龄工作部门牵头,会同民政、人社等部门实施。 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市县两级政府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床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对已收住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对经市老龄办审批的爱心护理院,按半护理、全护理床位每月分别给予补助;对居家养老的特困、空巢等养老困难的老人通过购买服务、安排公益岗位实施援助服务;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居家养老中心(站)实行奖励制度,按实际开展的养老服务项目,设定不同等次,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具体补贴和奖励办法由市老龄办会同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另行制定。 5、优惠或减免养老服务设施费用。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安装水、电、天然气、数字电视等设施,有关单位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照我市规定的该行业最低标准收费;人防部门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收城市人防建设资金;认真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人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室)等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予以扣除。 五、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市上建立了由市老龄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主管市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协调解决我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宏观指导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本地区养老服务业的规划,建立相应的养老服务业工作机制;老龄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做好推进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办法及制定鼓励志愿者为老服务的激励办法,审批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建设,为推进养老服务业创造有利的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养老服务岗位招收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指导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就业和生活保障等权益维护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对养老服务业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努力为当地的养老服务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卫生部门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疾病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康复等措施制度;税务部门要确保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扶持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老龄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各养老服务机构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严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改作其它商业用途及进行商业开发;要完善服务对象的合同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其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规划中,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实施计划,出台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推进,确保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