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鹤政〔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鹤壁市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制度》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鹤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鹤壁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长因公出市或者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九、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认真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努力做到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相一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讲求工作效率,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可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市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按规定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决定、命令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提交。 四十六、副市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要从严控制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要求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由分管副市长批准;要求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由市长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鹤壁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副市长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其中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凡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室转各县区、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区、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区、各部门应当尽快办理。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市长、副市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负责同志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市长、副市长不为部门和各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国访问、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副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公或因私离市外出一天的要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两天以上的要向市长报告,并由市政府办公室记录在案,同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鹤壁市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制度 一、会议申报审批范围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由市政府部门承办的各类会议。 二、会议审批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批,或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部门名义召开、要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三)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部门名义召开、要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会议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申报会议须填写《鹤壁市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单》(包括会议名称、日期、地点、人员及范围、内容、议程等,见附件),一般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召开紧急会议的,至少提前一天申报。未申报或未经审批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二)登记与拟办: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有关会议申报后,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会议审批权限提出拟办意见。 (三)审批: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会议审批权限,将《鹤壁市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单》依次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回复: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审批意见通知会议申报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为保证市长、副市长出席各类会议、活动规范有序,制订如下规定: 一、内事活动制度 (一)市长、副市长的内事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副市长分工及有关规定统一协调安排。 (二)安排市长、副市长的内事活动,应坚持突出重点、精简务实原则,尽量减少事务性活动,保证市长、副市长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三)除全市性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外,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区和基层单位的会议和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席的,按申报程序报请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 在国内外及对鹤壁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有省内或省外副厅级以上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可请市长或有关副市长出席。 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召开的会议和要求参加的活动,对参加人员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出席;没有明确要求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市长、副市长分工提出拟出席意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对国家部委、省、兄弟省辖市、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区域性或带有商务性的活动,可视情况委派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出席。 市政府部门、各县区召开的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长、副市长出席。确需市长、副市长出席的,按程序报批。 市长、副市长不参加一般性接见、奠基、剪彩、颁奖、首发首映式等活动,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和题词。 副市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按工作分工参加。 (四)邀请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需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各部门、各县区及有关单位邀请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均应提前3—5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10天)将会议或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背景材料等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大型综合性会议、活动由秘书科承办,其他由有关科室承办)报秘书长审核后予以安排。特别重大事项需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安排。市长、副市长不直接接受邀请。 (五)副市长出市参加会议、活动,须向市长报告。 (六)市长、副市长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或活动需要报道的,必须经出席该会议或活动的市长、副市长批准。新闻单位对市长、副市长的专题采访和市长、副市长下基层调查研究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报道内容要经市长、副市长本人同意。 (七)市长、副市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注重实效。 二、外事活动制度 (一)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每年的出访计划,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拟订出访计划,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市长、副市长出访,由主管部门请示,经市外侨办提出意见,报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出访,经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长批准;副职出访,须由正职征得分管副市长批准。 市长、副市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出访方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访必须是有实质性内容、有明确的公务活动,并与其职级身份相符合。可去可不去的不去,副职能完成的任务正职不去。未经批准,不得安排顺访或者延长在外时间。 (二)外事会见。市长、副市长会见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邀请的外国官方来宾,由分管部门请示,市外侨办统一协调安排;会见非官方外宾,由接待单位请示,一般经主管部门审查、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港澳人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请示,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审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市长、副市长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擅自提高接待规格和礼遇。 安排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应严格执行外事工作报批规定和外事纪律,有关宴请及费用标准按外事接待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须经市外侨办审核同意;根据有关规定,有的外事活动可以不报道。 附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单 编号: 申报单位 联系人 会议名称 开会日期 开会地点 会议人员 及范围 会议内容 和议程 秘书长 (分管副秘书长) 意见 市长 (常务副市长、 分管副市长) 意见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