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遵府办发〔2009〕10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贯彻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黔民发(2006)20号)精神,体现政府“以人为本”、关心民生的执政理念,切实解决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的救治问题,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定点医院 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确定中心城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医治的定点医院为遵义医院;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为遵义市精神病院。两定点医院对民政、公安和城建城管部门护送的中心城区要求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并要及时给予救治。 二、救治程序与救助对象的甄别 (一)民政、公安和城建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中心城区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直接将人员送定点医院先行救治。 (二)两个定点医院对公安、民政和城建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送至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除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须先行收治外,一般情况医院凭公安、民政和城建城管部门公务介绍信收治病人。 (三)遇流浪乞讨人员既有患内、外科危重疾病,又患有精神病的,先送遵义医院医治内、外科危重疾病,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再送遵义市精神病院治疗精神病。 (四)在两个定点医院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待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由医院通知遵义救助管理站进行甄别,遵义救助管理站接通知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的病人进行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站接回予以救助,对地址不祥者,先由公安部门进行查找,查清后由市救助站护送返乡。不能查清地址者,由民政部门进行安置。 三、救治病人医治费用的结算 中心城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对于护送到遵义医院、遵义市精神病院医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救助对象的医治费用,采取先记账、后结算的办法。定点医院支出的救治对象的医疗费,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核拨。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对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地方财政可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四、各县(市)要根据各地实际,按黔民发〔2006〕20号文件的要求,确定本县(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并参照本意见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