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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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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抚政发〔2010〕16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2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发〔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利用状况,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在全市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以下简称税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税源普查,挖掘税源潜力,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税、实事求是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全面摸清我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实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包括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主要内容:



(一)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是否明确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普查出租房屋是否按规定在社区、派出所登记备案并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填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信息表。



(二)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



(四)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抚政发(2009)17号)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五)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三、普查步骤和方法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0年7月)。各县、区政府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做好《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和《登记表》的发放及税源普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当地各种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街道社区宣传栏等渠道开展税源普查的宣传和相关政策指导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二)自查阶段(2010年8月)。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实际使用人准确填写《登记表》,在8月31日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



1. 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区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的实际状况,以辖区内各街道(乡镇)为单位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成立由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地税和街道社区等部门组成的税源普查工作组,明确责任与分工,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普查。

2. 土地普查要依据土地部门核发的地籍证明,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是否准确。对不能提供地籍证明或实际占地面积与土地部门核发证明偏差较大的,报送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予以确认;采用GPS测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源普查工作组负责人共同签字或盖章。



3. 房产普查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自用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账簿、商品房销售发票、完税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纳税人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或拒不提供房产原值证明的,由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产权或房产原值资料予以确认,对所提供的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重新予以评估;对出租的房产,要查看房产租赁合同(或协议),参考同类地段同类规模的房产租赁价格,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对租赁价格明显偏低或不提供租金收入证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



4.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重新核实确认,执行政策有误的予以纠正。



5. 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税源普查工作组应分批及时整理、归类,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地税机关与纳税人自查报送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6. 确认无误的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及时按实际纳税人进行金税三期维护,对《登记表》进行变更,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7. 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属地原则予以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8. 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以及餐饮、洗浴、歌厅、健身房等高档消费场所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对占用土地面积存在争议的,报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须采用GPS等工具进行测量,由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需办理权属证书的,应先到地税机关缴纳税款,再到相关部门办理。



9.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源普查工作组责令其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的登记录入,追缴税费款。



(四)验收复查阶段(2011年8月—9月)。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税源普查工作划分的区(片)进行检查和验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政府。市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地税、公安、纪检、检察等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对县区所辖范围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抽查阶段(2011年10月—11月)。省、市地方税务局对各县区抽取区(片)或街(路),逐户进行抽查验收。



(六)总结阶段(2011年12月)。市地方税务局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下发通报,向市政府上报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四、整治措施



(一)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免予行政处罚。



(二)在普查阶段,对县区政府税源普查工作组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并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抗税逃税、威胁普查工作人员的,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普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保证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源普查的领导、监督、调度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光,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浩毅。成员单位有市地税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公安局、检察院、纪检委和财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税局局长陈华兼任,副主任由市地税局副局长李向东兼任。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税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认真制定本地区税源普查实施方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做好税源普查工作。



(二)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执法优势,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税源普查工作,务求取得普查工作的预期效果。在普查过程中,涉及应税土地面积测量或应税房产评估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解决。



(三)定期调度。县区政府要按照税源普查的阶段性工作要求,每两个月向市政府上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市地方税务局每两个月汇总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四)责任追究。市政府对没有开展税源普查工作或没有按期完成税源普查工作的,没有对金税三期《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税源普查验收合格率、复查合格率、抽查合格率达不到95%的予以通报;对在税源普查工作中走过场、庇护“堡垒户”、找借口“留死角”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确保成效。要坚持依法治税,科学规范地开展税原普查工作,及时反馈和解决税源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确保税源普查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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