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9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辽卫字〔2010〕2号)和《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本委发〔2009〕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自2010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农合保障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省以上财政承担44元,市、县区财政各承担38元)、农民个人承担30元。 二、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享受补偿待遇。补偿比例为30%,封顶线为30元;个人门诊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超额部分补偿比例为30%,封顶线为600元。 (二)住院补偿 1.乡(镇)卫生院及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300元以下的,补偿30%;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补偿70%;2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5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500元以下的,补偿25%;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65%;10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50%。 3.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500元以下的,补偿25%;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55%;10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50%。 4.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补偿20%;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45%;10000元以上(不含)的,补偿40%。 5.市域外省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补偿20%;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40%;10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35%。 (三)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扩大门诊特殊病种补偿范围,将器官移植术后排斥反应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特殊血液病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为:起付线800元(只计算一次),起付线以上补偿45%。 (四)封顶线 门诊和住院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4?5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在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按照国家指导价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按100%核算报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其中甲类和乙类药品分别按100%和95%核算报销;甲类一次性医用材料按100%核算报销,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乙类一次性医用材料按95%核算报销,超过1000元的按90%核算报销。将凡是具有高压氧适应症治疗的疾病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二)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患病可随母亲享受新农合相关政策待遇,母子(女)共同累计计算封顶线。 (三)对精神病人门诊治疗实行定额补助,每人每年500元(残联救助对象补助200元)。补助对象由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与市康宁医院共同认定,并由市康宁医院负责建立治疗档案,制定治疗方案,发放精神类基本药品。 (四)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方案规定给予补偿,总补偿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药总费用。 (五)要加快完善全市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实现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就医即时结报。今年5月底前,全市要完成新农合村级管理网络、乡镇卫生院管理信息系统(HIS)、新农合管理软件与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系统连接的建设任务;完不成建设任务的,将停止其补偿功能,直到完成为止。 (六)各县(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新农合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与监控,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两县可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当下调县级医院住院各段报销比例,下调幅度不得超过10%,以确保基金运行无风险。各新农合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管理,严禁将发票复印件和审批表等作为原始凭证。参合农民必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后,方可享受新农合补偿基金。 (七)要规范参合农民外出就医审批程序。两县县域外就医患者,由县医院出具转诊单,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城区市域外就医患者,由市中心医院、市金山医院、市传染病院(负责传染性疾病)出具转诊单,到本辖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急诊患者应在住院后72小时内向所在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备案,未经指定医院出具转诊手续或不报告的,其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八)要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和诊疗操作规程。各县(区)卫生局要严格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功能准入制度,对不具备住院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不得给予住院补偿,同时要严格门诊转住院或挂床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乡(镇)卫生院医疗总费用低于600元的,不得按照住院标准补偿。 (九)为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压力,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承办参合农民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保险事宜;为缓解农民因意外伤害住院造成医疗费用负担,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开展参合农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事宜。 (十)依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38号)规定,对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毒品成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补偿。 (十一)其他事宜按照《关于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17号)和《关于提高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111号)规定执行。 二○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