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盐政发[2005]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确定公布权限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72号)精神,现将《2006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与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与标准》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凡列入《目录与标准》、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广电局这6个部门对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部分项目,确定2006年试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集中采购由主管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在《目录与标准》之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获得政府采购招标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其采购结果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目录与标准》制定并公布相应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凡超出《目录与标准》范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