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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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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盐政发〔2003〕263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3-12-07生效日期:1900-01-01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

盐政发[2003]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几年来:全市各地根据市委、市政府《盐城市生态市建设工作方案》(盐发[2001]34号)的有关要求,广泛开展了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2003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09号)要求各地要大力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为了贯彻落实好省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深入地做好我市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标准
环境优美乡镇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3个层次;生态村分为省级和市级两个层次。
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标准,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执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 109号文件执行;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标准,分别按附件1和附件2执行。
二、创建任务
到2005年厂建成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20个、生态村40个; 到2007年,再建成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20个、生态村60个;到2010年,全市建制镇中,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达到80%以上。各县(市、区)具体创建任务见附件3。
‘ 三、创建程序
(一)申请创建
申请创建环境优美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审核,报市环保局批准; 申请创建生态村,须由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报所在县(市、区)环保局批准,方可开展创建工作。
(二)实施创建
经批准同意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创建规划”,报所在县(市、 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同意开展创建“生态村”的村,应成立创建工作班子,制订“创建计划”,报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考核验收
“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规划”和“生态村创建计划”实施1年后,有关乡(镇)、村可以申请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环保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四)批准命名
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批准命名材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市环保局核准后上报。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批准命名材料,由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初核、市环保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五)跟踪监管
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分别负责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每两年对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一次复查,凡发现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撤销其“环境优美乡镇”、
“生态村”称号。
四、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创建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将创建任务分解落实,坚持上下联动。环保、规划、建设、农林、水利、卫生、统计等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创建工作,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建立台帐。
(二)加强宣传,造浓氛围。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是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有效载体,是落实胡总书记“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烈氛围。
(三)加强督查,实施奖励。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对获得“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称号的单位,市政府将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各县(市、区)政府要分别奖励20000元、1 0000元,所需奖金分别在市、县级污染防治基金中支付。同时,乡(镇)政府要对在创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盐城市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标准
一、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2.编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规划》,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镇区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5.部分村达到《盐城市生态村创建标准》。
6.创建氛围浓厚,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比较满意。
(二)考核指标
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指乡(镇)政府成立环境优美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会办创建工作,部门分工明确,任务落实。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2.编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规划》并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指乡(镇)政府聘请专家并组织编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规划》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是指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露天焚烧秸秆现象;无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无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现象。“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 987年9月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判断。
4.镇区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指镇区主要街道有卫生公厕、垃圾箱(果壳箱);无散养禽畜;主要河沟(水塘)水面无漂浮杂物,淤泥及时清除。镇郊结合部和各村庄主要道路平整,无暴露垃圾,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5.部分村达到《盐城市生态村创建标准》。
指环境优美乡镇内达到《盐城市生态村创建标准》的村与所辖村之比为:
6.创建氛围浓厚,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比较满意。
指定期以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等形式,进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的宣传;在中、小学开展生态知识教育。乡镇辖区群众比较了解、支持“创建”工作。“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比较满意”采取对乡(镇)辖区内务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100人。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和农村居民,要求“满意率”不得低于70%。
(二)考核指标
1.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2004年后, 以不低于市有关要求逐年递增。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2004年后, 以不低于市有关要求逐年递增。
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设有广告栏,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705,人均道路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居民休闲活动场所(影剧院、公园、广场、生态廊道等)不少于1处,乡(镇)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有配套齐全的中学、小学、幼儿园。
4.乡镇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表水源或地下水源)水质有关规定指标达标次数占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11类标准值评价。 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值评价。
5.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建成区内地表水水质达到功能区规划要求;没有进行功能区规划的,达到创建规划要求。
6.空气环境质量
指建成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规划要求,不得低于Ⅱ级标准。
7.声环境质量
指建成区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或创建)规划要求。
8.固废处置利用率(工业固废、医源性废弃物)
指镇域内当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处置利用的固废量与当年产生总量之比。
9.生活垃圾卫生处理率(%)
指建成区内经卫生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之比。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包括生活垃圾的定点投放、生活垃圾深埋覆土、焚烧、用作堆肥等。
1 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指建成区内公共绿地(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内常住人口的比值(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2003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2004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2005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 0平方米。
11.主要道路绿化(美化)率
指建成区主要道路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道路总长度之比。镇区至少有一条景观道路(绿化、美化好)。
1 2.林木覆盖率(%)
指乡(镇)境内林木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林木面积,包括郁闭度o.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国省道路、市县道路、乡村道路两侧分别植树:
1 3.农田林网化率(%)
指辖区内达到国家农田林网化标准的农田面积占农田总面积的比例。
14.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面积占农田总面积比例
指辖区内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面积占农田总面积之比。2003年不得低于2 0%,2004年不得低于35%,2005年不得低于50%。2 006年后, 比例逐年提高。
1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的量与其产生总量之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头以上的猪、2000羽以上的鸡、1 000只以上的鸭(鹅)、50只以上的羊和1 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16.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比例。2003年利用率不得低于70%,2004年利用率不得低于80%,2005年利用率不得低于90%。2006年后,利用率逐年提高。
1 7.辖区内主要河流水质
指辖区内主要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没有进行功能区规划的,达到创建规划要求。对主要河流要有清淤计划并付诸实施,保证其正常的水体功能。
18.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辖区内建设项目认真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所有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盐城市生态村创建标准
一、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制订创建计划,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2.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3.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本乡(镇)平均水平。
4.环境整洁美观,无脏乱差现象。
5.创建氛围浓厚,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比较满意。
(二)考核指标
二、指标解释
(—)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制订创建工作计划。
指村委会成立生态村创建工作班子,任务落实。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2.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是指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露天焚烧秸秆现象;无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无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等现象。
“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判断。
3.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本乡(镇)平均水平。
指本村农民当年人均纯收入与其所在乡(镇)农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比值。
4.环境整洁美观,无脏乱差现象。
指村域和住宅四旁环境绿化、美化好,主要道路干整并实施硬化,村域内“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无暴露垃圾、无露天粪坑、无乱搭乱建,主要河沟水面无漂浮杂草等杂物,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5.创建氛围浓厚,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比较满意。
“创建氛围浓厚”,是指村内定期以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等形式,进行“生态村”创建活动的宣传。“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比较满意”,是指采取对村内农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要求满意率不得低于70%。
(二)考核指标
1.自来水入户率(%)
指集中供水入户数占全村总户数的百分比。
2.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村民饮用水经检测合格的次数占检测总数的百分比。
3.村公共基础设施完善程度
指村广播、电视人口覆盖串达100%,电话普及率达每百人20部以上,农民集中活动场所(农民活动室、农民图书室等)不少于1处,有卫生服务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私营诊所),主要道路实现网络化。
4.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已建成使用卫生厕所的户数与村内总户数的百分比(卫生厕所是指三格式、两格式无害化厕所,两厕屋有棚有顶,粪坑有盖、不渗不漏,可以及时清理的一般农户厕所)。
5.计划生育率(%)
指执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数占育龄夫妇总数的百分比。
6.主要道路绿化率(%)指主要道路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占主要道路总长度的百分比。其中,国省道路、市县道路、乡村道路两侧分别植树:
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2003年利用率不得低于70%,2004年利用率不得低于80%,2005年利用率不得低于90%,2006年后利用率逐年提高。
8.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9.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占农田总面积的比例(%)
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面积占农田总面积的百分比。2003年不低于20%,2004年不低于35%,2005年不低于50%,2006年后比例逐年提高。
10.生活垃圾卫生处理串(%)
指经卫生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包括生活垃圾的定点投放、生活垃圾深埋覆土、焚烧、用作堆肥等。
11.主要河沟水质
指村域内主要河沟水质达到功能区规划要求;没有进行功能区规划的,达到创建计划要求。对主要河流要有清淤计划并付诸实施,保证其正常的水体功能。
1 2.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建设项目认真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所有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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