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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年推进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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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0〕33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06生效日期:1900-01-01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年推进方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0〕33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年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盟草原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年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六日

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年推进方案

(盟草原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盟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效开展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年,探索建立深入推进“两转双赢”长效机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放牧制度是指在一定面积草场和一定时间内放牧的牲畜数量和放牧方式,主要包括草场三牧制度和草畜平衡制度。近年来,我盟在科学利用草牧场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实践,收到了较好成效。草场三牧面积覆盖全部草场,牲畜数量大幅压减,结构趋于合理。同时,涌现出一批以阿巴嘎旗洪格尔高勒镇萨如拉图雅嘎查党支部书记廷·巴特尔为代表的推行规范化放牧制度的典型,为促进草原生态恢复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推行规范化放牧制度是合理利用天然草牧场,最大限度地提高草牧场利用率、有效保护草原生态、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的有效举措。但总体看,还存在放牧制度地区间不平衡,对政策依赖性较强;放牧制度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超载过牧现象严重,监管能力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当前,我盟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健全,草原生态环境依然十分脆弱。通过推进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年,在尊重自然规律和传承传统放牧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推行与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符合当地草原畜牧业生产实际、饲养成本较低、牧民能够和愿意接受的不同类型、不同规模草牧场的多种休牧轮牧模式,实现草牧场利用方式制度化、规范化,构建“两转双赢”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限量养殖

    今年全盟牧区牧业年度牲畜数量控制在1000万头只左右,日历年度控制在600万头只左右。6月末前出栏的羔羊和育肥肉牛不再计入载畜量范围。取消良改畜、骆驼、马折算载畜量的优惠政策和青贮玉米、精饲料折算青干草的优惠政策。秋季打贮草主要用于保障牲畜冬春和休牧饲草需求,不作为核定载畜量的依据。各旗市区要统一思想认识,抓好宣传引导,强化工作措施,将限量养殖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嘎查、牧户;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管,保证牲畜数量始终控制在限量值以内,不因市场变化、草牧场生产力波动等外因变化而发生大幅波动,逐步实现草畜年际长期平衡。

  (二)全力推动专业化生产

    按照“四区一带”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农牧业结构,全力推进优势特色产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中东部和西部地区重点抓好乌珠穆沁羊、苏尼特羊的提纯复壮。南部丘陵地区和部分国营农牧场继续抓好细毛羊和肉羊经济杂交。浑善达克沙区、乌珠穆沁沙地、锡林河流域、乌拉盖河流域和农区以西门塔尔牛为重点,抓好黄牛改良和肉牛引进、繁育、育肥,加快发展西门塔尔肉牛产业。锡林浩特市以南的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和农区进一步抓好奶牛产业,加强饲养管理和养殖小区建设,确保奶牛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规范推进三牧制度

    1.继续全面推行春季休牧。原则上,南部的正蓝旗、正镶白旗、镶黄旗休牧期不少于45天,东部和中部的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不少于1个月,西部的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不少于20天。草场面积较小的牧户可在居住点周围预留5% 的活动场地作为春季休牧场进行休牧。各旗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休牧起止时间。

    2.因地制宜实施阶段性禁牧。继续抓好重点飞播治理区、生态移民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镇周边生态保护区、国省公路沿线长期禁牧和旗县市区自行开展的各类季节性、区域性禁牧工作。农区小畜全年禁牧,大畜6个月休牧。借助自治区实施阶段性禁牧项目的难得机遇,在草原退化沙化严重的地区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组织发动,以嘎查为实施单元,认真编制规划方案,加大项目争取和实施力度。

    3.扎实有效推进季节性轮牧

    中东部地区:推行季节性划区轮牧模式(冬季草场 11月—3月,春季草场4月—6月,夏季草场7月—10月)。具备水源条件的牧户,推行单季节划小区轮牧模式。组织方式:单户、联户、牧民合作组织。

    西部地区:推行季节性划区轮牧模式(冬季草场11月—2月,春季草场3月—5月,夏季草场5月—10月)。组织方式:单户、联户、牧民合作组织。

    南部地区:引导和支持以联户、浩特为主的互助合作式划区轮牧,推行两季倒场放牧方式(冬季草场 10月—6月,夏季草场 7月—10月)。组织方式:联户、浩特、牧民合作组织。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县市区、苏木镇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年推进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年的项目规划、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格局。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确保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年有步骤、有计划稳步推进。

  (二)加大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嘎查、深入牧户,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具体措施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群众依法保护、建设草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开展技术指导。各旗县市区、各级畜牧业生产技术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分组包片深入嘎查、牧户,加强对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建立服务平台。建立盟、旗县市区、苏木镇三级放牧制度化建设服务平台,对各地禁牧休牧轮牧面积、涉及户数等基本情况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五)保障资金投入。每个旗县市区年内至少抓好10个以上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试点嘎查,并将试点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按时足额到位。

  (六)强化部门协调。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解落实任务,强化协调合作,形成推进合力。农牧业部门负责禁牧休牧轮牧2010年实施方案和禁牧休牧轮牧五年规划编制工作,9月份牵头组织开展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年推进情况督查。林业部门负责重点生态项目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禁牧区、生态移民迁出区、封育区、三横两纵五带封育区、“十四基点”建设区、退耕还林封山育林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补偿区域及林地的禁牧监管工作。统计、农调部门负责牲畜头数普查和抽查,探索实行牧业普查牧户自行申报制度。草原监理部门负责放牧制度规范化建设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督查抽查和调研总结,建立草牧场流转服务平台。6月初牵头组织开展草牧场流转专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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